|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簽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的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校董會/法團校董會須與政府簽訂服務合約:
(a) 辦學團體獲政府資助進行基礎建設工程或編配校舍,用作
開辦全新資助/直接資助學校;或
小學轉全日制;或
重置、重建或加建現有校舍。
(b) 獲准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
(c) 兩所或以上學校合併,下列情況除外:
合併學校由同一辦學團體的屬校組成;或
合併學校由不同辦學團體的屬校組成,並在其辦學團體的原有校舍營辦。
簽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的先決條件
簽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前,學校須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a) 校董會必須成為法人團體。該團體可根據
《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成立法團校董會;或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註冊成為校董會有限公司。
(b) 該團體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
(c) 建議學校發展計劃獲教育局學校發展組批核。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法團校董會須簽署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而校董會有限公司則須簽署校董會服務合約。
樣本(只提供英文版)
(a) 新辦資助學校適用
(b) 新辦直接資助學校適用 
(c) 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學校適用 
註:
(a) 有關學校須於遷入新校舍/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合併後的一年內,完成簽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b) 學校須於遷入新校舍/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合併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學校發展計劃予所屬分區學校發展組審批。詳情請參閱下列指引: 如何編寫「學校發展計劃書」適用於簽訂首份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c) 2010年9月1日起開辦的資助學校,必須簽訂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