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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保 障 雇 员 不 会 因 为 参 加 职 工 会 而 受 到 歧 视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四 题(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提 问 者 : 李 凤 英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 雇 佣 条 例 》 ( 第 57 章 ) 订 有 条 文 保 障 雇 员 不 会 因 为 参 加 职 工 会 而 受 到 歧 视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过 去 5 年 , 当 局 接 获 多 少 宗 涉 及 雇 主 歧 视 参 加 职 工 会 的 雇 员 的 投 诉 ; 当 局 就 当 中 多 少 宗 个 案 向 有 关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 以 及 有 多 少 宗 个 案 被 成 功 检 控 ; 若 没 有 被 成 功 检 控 的 个 案 , 原 因 为 何 ; 及

( 二 ) 举 证 困 难 是 否 该 等 个 案 定 罪 率 偏 低 的 原 因 之 一 ; 若 然 , 当 局 会 否 修 订 法 例 , 以 加 强 保 障 雇 员 不 会 因 参 加 职 工 会 而 受 到 歧 视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雇 佣 条 例 》 保 障 职 工 会 不 受 到 歧 视 。 该 条 例 规 定 雇 员 享 有 成 为 职 工 会 的 会 员 或 职 员 的 权 利 、 参 与 职 工 会 活 动 的 权 利 以 及 联 同 他 人 按 照 《 职 工 会 条 例 》 申 请 将 职 工 会 登 记 的 权 利 。 雇 主 如 阻 止 、 阻 吓 、 解 雇 、 惩 罚 或 歧 视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的 雇 员 , 可 遭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十 万 元 。

过 去 5 年 , 劳 工 处 共 接 获 18 宗 涉 及 有 关 雇 主 歧 视 雇 员 参 加 职 工 会 活 动 等 的 个 案 , 该 处 对 上 述 所 有 个 案 均 作 出 调 查 , 并 积 极 考 虑 提 出 检 控 。 在 这 18 宗 案 件 内 , 当 中 有 8 宗 案 件 因 缺 乏 证 据 , 或 因 雇 员 拒 绝 出 任 控 方 证 人 , 致 令 无 法 提 交 律 政 司 以 考 虑 检 控 雇 主 。 而 其 余 10 宗 经 律 政 司 详 细 研 究 及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后 , 亦 因 证 据 不 足 , 决 定 不 提 出 检 控 。

   
( 二 )

由 于 检 控 雇 主 歧 视 参 加 职 工 会 的 雇 员 属 刑 事 检 控 , 性 质 严 重 , 因 此 , 控 方 须 证 明 控 罪 并 无 合 理 疑 点 , 才 可 以 将 嫌 疑 犯 定 罪 。 我 们 不 能 因 为 个 别 案 件 由 于 缺 乏 足 够 证 据 及 存 有 合 理 疑 点 以 致 未 能 提 出 检 控 , 而 将 其 归 咎 于 法 例 存 有 漏 洞 , 从 而 对 法 例 作 出 修 订 。 事 实 上 , 在 《 雇 佣 条 例 》 中 有 条 文 订 明 雇 主 不 得 歧 视 参 加 职 工 会 的 雇 员 , 已 有 一 定 的 阻 吓 作 用 , 亦 反 映 到 政 府 在 这 方 面 的 立 场 。

为 加 强 《 雇 佣 条 例 》 对 因 受 到 雇 主 歧 视 参 加 职 工 会 活 动 而 被 解 雇 的 雇 员 的 保 障 , 我 们 在 1997 年 6 月 27 日 新 加 入 的 第 VIA 部 雇 佣 保 障 条 文 , 赋 予 有 关 雇 员 向 雇 主 追 讨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雇 的 补 偿 的 权 利 , 使 因 被 雇 主 歧 视 参 加 职 工 会 活 动 而 遭 解 雇 的 雇 员 能 从 民 事 申 索 向 雇 主 追 讨 补 偿 。 补 偿 包 括 复 职 / 再 次 聘 用 或 终 止 雇 佣 金 , 如 劳 资 审 裁 处 没 有 作 出 复 职 /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 雇 员 除 了 终 止 雇 佣 金 外 , 更 可 能 获 判 得 最 多 十 五 万 元 的 补 偿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