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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有 关 获 暂 准 留 港 的 内 地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本 港 就 读 事 宜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7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七 日



提 问 者 : 程 介 南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有 关 获 暂 准 留 港 的 内 地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本 港 就 读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当 局 就 此 所 订 的 政 策 , 以 及 负 责 执 行 的 政 府 部 门 为 何 ;

( 二 ) 各 中 、 小 学 在 取 录 此 类 人 士 之 前 , 是 否 须 获 得 教 育 署 批 准 ; 若 然 , 自 香 港 回 归 中 国 以 来 , 教 育 署 每 年 接 获 多 少 宗 该 等 申 请 , 以 及 涉 及 的 人 数 ;

( 三 ) 过 去 两 年 , 教 育 署 每 年 接 获 有 关 家 长 要 求 协 助 的 个 案 数 字 ; 及

( 四 ) 当 局 有 否 制 订 措 施 协 助 此 类 人 士 在 本 港 就 读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及 ( 二 )

按 现 行 政 策 , 因 各 种 原 因 获 暂 准 留 港 的 内 地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 若 希 望 在 港 就 读 , 必 须 先 获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这 类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若 直 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 根 据 教 育 署 现 行 的 规 定 , 有 关 学 校 必 须 先 将 这 类 申 请 转 交 教 育 署 , 由 该 署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确 定 该 名 申 请 人 已 获 准 在 港 就 读 后 , 才 能 予 以 取 录 。 若 他 们 向 教 育 署 申 请 入 学 , 教 育 署 亦 会 先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在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确 定 他 们 已 获 准 在 港 就 读 后 , 教 育 署 会 向 他 们 提 供 有 关 协 助 。

教 育 署 并 没 有 备 存 获 暂 准 留 港 的 内 地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向 该 署 或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的 数 字 。

   
( 三 ) 及 ( 四 )

获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暂 准 留 港 及 接 受 教 育 的 内 地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 如 向 教 育 署 寻 求 入 学 协 助 , 教 育 署 会 安 排 学 校 面 见 , 再 由 学 校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程 度 和 校 内 学 额 空 缺 情 况 予 以 取 录 。

过 去 两 年 , 教 育 署 协 助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暂 准 留 港 及 接 受 教 育 的 内 地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数 字 如 下 ─

学 年 人 数
1997/98 487
1998/99 284


以 上 所 有 向 教 育 署 寻 求 入 学 协 助 的 申 请 人 , 均 获 安 排 入 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