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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对 超 额 收 生 及 滥 收 费 用 的 幼 稚 园 负 责 人 检 控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四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提 问 者 : 刘 慧 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关 于 青 扬 英 文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及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在 1997-98 学 年 多 收 学 费 一 事 , 当 局 是 否 已 就 检 控 有 关 负 责 人 与 否 作 出 决 定 , 或 何 时 会 作 出 决 定 ; 若 决 定 不 检 控 , 原 因 为 何 ;

( 二 ) 当 局 就 幼 稚 园 超 额 收 生 及 滥 收 费 用 等 行 为 建 议 修 订 有 关 法 例 时 , 为 何 只 提 高 罚 款 , 而 不 加 长 监 禁 刑 期 ; 及

( 三 ) 当 局 会 否 于 下 学 年 幼 稚 园 收 生 期 间 , 加 强 监 管 工 作 及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园 滥 收 学 费 及 超 额 收 生 , 并 帮 助 家 长 取 得 关 于 各 幼 稚 园 核 准 收 生 人 数 上 限 及 收 费 的 资 料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教 育 署 已 就 青 扬 英 文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及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多 收 学 费 一 事 谘 询 律 政 司 。 律 政 司 指 出 检 控 触 犯 《 教 育 条 例 》 的 违 规 行 为 须 按 照 《 裁 判 官 条 例 》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该 条 注 明 : 〝 凡 成 文 法 则 对 罪 行 ( 可 公 诉 罪 行 除 外 ) 并 无 规 定 作 出 申 诉 或 提 出 告 发 的 时 效 , 则 申 诉 或 告 发 须 分 别 于 其 所 涉 事 项 发 生 后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作 出 或 提 出 。 〞 由 于 教 育 条 例 并 无 另 行 规 定 提 出 告 发 的 时 限 , 若 要 检 控 违 反 教 育 条 例 的 有 关 人 士 , 必 须 在 该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 由 于 教 育 署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才 从 家 长 中 得 悉 该 两 所 幼 稚 园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多 收 学 费 , 根 据 现 行 的 法 例 , 当 局 未 能 采 取 检 控 行 动 。 教 育 署 会 积 极 考 虑 修 改 教 育 条 例 , 以 增 长 提 出 告 发 的 时 限 。

就 家 长 追 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学 年 多 缴 交 的 学 费 一 事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已 与 上 述 幼 稚 园 的 校 监 联 络 , 进 行 调 停 。 教 育 署 会 与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保 持 紧 密 联 络 与 合 作 , 提 供 所 需 的 资 料 ; 教 育 署 并 会 密 切 留 意 事 态 的 发 展 。

有 关 幼 稚 园 本 学 年 已 没 有 违 规 滥 收 学 费 。 但 为 了 防 止 再 出 现 类 似 违 规 行 为 , 教 育 署 会 继 续 严 密 监 管 它 们 的 运 作 ; 该 署 的 九 龙 城 分 区 办 事 处 会 加 强 至 每 季 到 该 两 所 幼 稚 园 巡 查 视 学 , 如 有 需 要 , 教 育 署 的 核 数 组 亦 会 派 员 检 视 学 校 的 会 计 账 目 。

   
( 二 )

当 局 最 近 提 高 教 育 条 例 及 教 育 规 例 所 订 的 罚 款 额 , 其 中 违 反 规 例 第 87 条 有 关 超 额 收 生 的 罚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250,000 元 及 违 反 第 61 条 有 关 滥 收 费 用 的 罚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对 幼 稚 园 办 学 者 应 该 可 以 产 生 足 够 的 阻 吓 作 用 。 我 们 亦 已 检 讨 条 例 和 规 例 所 订 的 监 禁 期 , 并 认 为 现 有 的 规 定 已 属 恰 当 , 故 没 有 提 出 修 订 。 我 们 也 得 到 立 法 会 教 育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

   
( 三 )

教 育 署 已 采 取 一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园 出 现 超 额 收 生 或 滥 收 费 用 的 情 况 , 及 帮 助 家 长 取 得 幼 稚 园 的 基 本 资 料 , 包 括 :

  1. 继 续 与 家 庭 及 学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员 会 联 合 出 版 幼 稚 园 概 览 , 供 家 长 参 考 。 将 于 今 年 稍 后 编 制 的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学 年 的 概 览 , 将 会 包 括 幼 稚 园 的 容 额 、 学 费 及 其 他 收 费 的 资 料 。
  2. 于 本 年 四 月 向 幼 稚 园 校 监 发 出 通 告 。 除 了 再 提 醒 幼 稚 园 收 取 学 费 、 注 册 费 或 入 学 考 试 费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规 定 外 , 更 要 求 幼 稚 园 在 学 校 单 张 或 入 学 申 请 表 格 内 向 家 长 提 供 基 本 资 料 , 包 括 学 校 注 册 、 容 额 、 预 计 收 录 人 数 、 学 费 、 其 他 收 费 等 各 项 资 料 , 以 加 强 幼 稚 园 的 透 明 度 。
  3. 于 本 年 五 月 成 立 中 央 监 察 小 组 , 专 责 统 筹 及 处 理 学 校 违 规 事 宜 。
  4. 于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新 学 期 开 始 时 , 派 员 前 往 有 超 收 学 生 纪 录 的 幼 稚 园 点 核 学 生 人 数 。
  5. 在 视 察 有 滥 收 费 用 纪 录 的 幼 稚 园 时 , 深 入 检 视 有 关 学 费 及 其 他 收 费 的 资 料 , 如 通 告 、 学 费 收 据 等 。
政 府 相 信 上 述 的 预 防 及 监 察 措 施 , 再 配 合 刚 增 加 的 罚 则 , 应 足 以 产 生 阻 吓 作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