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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教 师 被 法 庭 颁 令 破 产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四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提 问 者 : 杨 耀 忠 议 员

作 答 者 :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局 长

问 题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过 去 5 年 ,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教 师 被 法 庭 颁 令 破 产 , 以 及 该 数 字 占 该 年 破 产 个 案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
 
( 二 ) 学 校 当 局 和 教 育 署 会 对 已 被 颁 令 破 产 的 教 师 采 取 什 么 跟 进 行 动 ; 及
 
( 三 ) 当 局 将 会 采 取 什 么 措 施 , 加 强 教 师 的 审 慎 理 财 意 识 及 协 助 他 们 掌 握 理 财 知 识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除 涉 及 公 务 员 的 个 案 外 , 破 产 管 理 署 不 会 把 其 他 被 法 庭 颁 令 破 产 人 士 的 个 案 通 知 其 雇 主 , 该 署 亦 无 个 别 职 业 类 别 破 产 人 士 的 统 计 数 字 。 由 于 教 师 无 须 向 学 校 申 报 有 关 事 宜 , 因 此 政 府 未 能 提 供 每 年 被 法 庭 颁 令 破 产 的 教 师 数 目 , 以 及 该 数 字 占 破 产 个 案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
 
( 二 ) 政 府 并 无 特 别 就 处 理 教 师 的 破 产 个 案 订 立 任 何 规 定 。 如 有 官 立 学 校 教 师 被 颁 令 破 产 , 教 育 署 会 根 据 《 公 务 员 事 务 规 例 》 处 理 , 如 同 处 理 一 般 公 务 员 的 个 案 一 样 。 该 署 会 研 究 有 关 教 师 的 职 务 , 以 确 保 该 教 师 无 须 担 任 涉 及 处 理 公 帑 或 敏 感 资 料 的 工 作 , 以 及 贪 污 机 会 较 高 的 职 务 。 如 证 实 有 关 教 师 因 经 济 问 题 以 致 工 作 表 现 不 理 想 或 效 率 下 降 , 或 行 为 不 当 , 则 教 育 署 可 视 乎 情 况 , 向 该 教 师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政 或 纪 律 处 分 。
 
( 三 ) 教 师 的 个 人 理 财 意 识 及 知 识 纯 属 私 人 事 务 , 与 其 教 学 职 能 并 无 直 接 关 系 , 因 此 政 府 不 会 在 这 方 面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

在 官 立 学 校 方 面 , 教 育 署 定 期 向 教 师 传 阅 有 关 公 务 员 个 人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告 及 有 关 的 政 府 规 例 , 提 醒 他 们 审 慎 管 理 个 人 财 务 的 重 要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