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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公告
主要內容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签订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校董会/法团校董会须与政府签订服务合约:

(a)   办学团体获政府资助进行基础建设工程或编配校舍,用作

(b)  获准参加直接资助计划的学校。

(c)  两所或以上学校合并,下列情况除外:

 

签订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的先决条件

签署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前,学校须先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a)   校董会必须成为法人团体。该团体可根据

(b)  该团体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

(c)  建议学校发展计划获教育局学校发展组批核。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法团校董会须签署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而校董会有限公司则须签署校董会服务合约。

 

样本(只提供英文版) (只供参考)

(a)  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 新办资助学校适用 PDF 
(b)  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 参加直接资助学校适用 PDF

(c)  校董会服务合约 - 参加直接资助学校适用 PDF 
注:

(a)   有关学校须于迁入新校舍/参加直接资助计划/合并后的一年内,完成签署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b)  学校须于迁入新校舍/参加直接资助计划/合并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学校发展计划予所属分区学校发展组审批。详情请参阅下列指引:
如何编写「学校发展计划」(适用于签订首份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