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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對 私 立 學 校 監 管 事 宜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1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提 問 者 : 朱 幼 麟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私 立 學 校 香 港 管 理 書 院 於 5 月 中 結 業 , 而 截 至 5 月 17 日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共 接 獲 144 宗 由 該 書 院 學 生 作 出 的 投 訴 , 所 涉 及 的 預 繳 學 費 款 額 達 130 萬 元 。 就 教 育 署 對 私 校 的 監 管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1999 年 1 月 起 , 教 育 署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針 對 該 書 院 的 投 訴 個 案 , 並 按 投 訴 事 項 列 出 有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 教 育 署 如 何 跟 進 該 等 投 訴 , 以 及 為 何 該 署 的 跟 進 行 動 未 能 及 早 糾 正 該 書 院 的 不 當 經 營 手 法 和 減 少 學 生 所 蒙 受 的 損 失 ; 及

( 二 ) 除 了 提 出 檢 控 外 , 教 育 署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私 立 學 校 濫 收 費 用 及 管 理 不 善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 教 育 署 共 收 到 8 宗 涉 及 香 港 管 理 書 院 的 書 面 投 訴 。 而 在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學 年 開 始 直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四 月 底 止 , 教 育 署 共 接 獲 159 宗 關 於 上 述 學 校 的 投 訴 , 當 中 包 括 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轉 介 的 投 訴 個 案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期 間 接 獲 的 投 訴 , 主 要 涉 及 學 校 未 有 遵 照 核 准 期 數 收 取 學 費 、 開 辦 未 經 批 准 的 課 程 , 以 及 教 學 質 素 欠 佳 等 。 除 了 2 宗 個 案 屬 不 具 名 的 投 訴 , 教 育 署 因 而 未 能 聯 絡 投 訴 人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外 , 其 餘 個 案 已 經 獲 得 解 決 。

在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學 年 開 始 直 至 本 年 四 月 底 止 接 獲 的 投 訴 , 主 要 涉 及 因 學 校 停 辦 而 未 能 完 成 課 程 、 課 堂 編 排 欠 妥 或 未 能 如 期 開 辦 課 程 、 未 有 遵 照 核 准 期 數 收 取 學 費 、 以 及 教 學 質 素 欠 佳 等 。

教 育 署 和 警 方 現 正 調 查 由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學 年 開 始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期 間 所 接 獲 的 投 訴 。 法 律 意 見 指 出 , 鑑 於 調 查 工 作 仍 未 完 成 及 隨 後 可 能 會 有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 暫 不 適 宜 於 現 階 段 透 露 個 案 細 節 。

   
( 二 )

現 時 ,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79 章 ) 規 定 學 校 收 取 的 學 費 須 先 得 教 育 署 署 長 批 准 。 至 於 學 校 管 理 方 面 ,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 若 學 校 的 管 理 並 不 令 人 滿 意 , 教 育 署 署 長 可 取 消 學 校 或 校 董 的 註 冊 , 委 任 額 外 校 董 加 入 校 董 會 , 或 要 求 學 校 在 指 明 時 限 內 作 出 補 救 措 施 。

除 了 執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外 , 教 育 署 亦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以 防 止 學 校 濫 收 費 用 和 出 現 管 理 不 善 的 情 況 :

  1. 為 學 校 營 辦 人 舉 辦 簡 介 會 , 請 他 們 注 意 《 教 育 條 例 》 中 有 關 的 條 文 , 提 醒 他 們 必 須 予 以 遵 行 ;
  2. 開 展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透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廣 播 等 方 式 , 提 醒 家 長 和 學 生 留 意 私 立 學 校 可 能 出 現 的 不 當 做 法 ; 以 及
  3. 把 核 准 學 費 的 資 料 上 載 教 育 署 網 頁 , 供 公 眾 查 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