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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推 行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八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提 問 者 : 梁 富 華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立 法 會 於 1999 年 11 月 24 日 決 議 批 准 勞 工 處 處 長 訂 立 的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管 理 ) 規 例 》 ( 第 59 章 , 附 屬 法 例 ) 。 該 規 例 就 在 指 定 的 工 業 經 營 推 行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作 出 規 定 , 但 其 主 要 條 文 尚 未 生 效 。 關 於 推 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為 何 仍 未 訂 定 該 規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的 生 效 日 期 ;
( 二 )當 局 推 廣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進 展 ; 及
( 三 )指 定 工 業 經 營 的 承 建 商 及 東 主 現 時 採 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14 項 元 素 的 情 況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管 理 ) 規 例 》 ( 以 下 簡 稱 " 該 規 例 ") 規 定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須

  1. 於 僱 用 50 至 99 人 的 建 築 地 盤 、 船 廠 、 工 廠 及 " 指 定 經 營 "1( 以 下 簡 稱 "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 實 施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並 須 進 行 基 本 的 安 全 查 核 ;
  2. 於 僱 用 100 人 或 以 上 的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實 施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並 須 進 行 較 詳 盡 的 安 全 審 核 。
該 規 例 亦 規 定 為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進 行 安 全 審 核 的 安 全 審 核 員 及 為 安 全 審 核 員 提 供 培 訓 計 劃 的 營 辦 人 均 須 註 冊 。

該 規 例 於 1999 年 11 月 24 日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自 該 規 例 獲 通 過 後 , 勞 工 處 已 展 開 了 一 系 列 的 推 廣 活 動 , 向 有 關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進 行 宣 傳 ; 有 關 為 安 全 審 核 員 和 培 訓 計 劃 營 辦 人 註 冊 的 條 文 亦 已 於 2000 年 6 月 開 始 實 施 , 為 該 規 例 全 面 實 施 作 好 準 備 。 當 局 仍 未 實 施 其 他 條 文 的 原 因 是 :
  1. 業 界 曾 向 當 局 反 映 ,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在 香 港 是 一 個 新 概 念 , 有 關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需 更 多 時 間 作 好 準 備 ;
  2. 我 們 須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註 冊 安 全 審 核 員 , 以 應 付 巿 場 的 需 求 。
截 至 2001 年 6 月 11 日 止 , 勞 工 處 已 註 冊 236 名 安 全 審 核 員 。 由 於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已 有 相 當 時 間 作 出 準 備 , 而 按 照 目 前 審 批 安 全 審 核 員 的 進 度 , 我 們 相 信 該 規 例 應 可 於 本 年 年 底 全 面 實 施 。 1 根 據 該 規 例 第 2 條 , " 指 定 經 營 " 指 涉 及 以 下 任 何 活 動 的 工 業 經 營 -
(a) 電 力 的 生 產 、 變 壓 及 輸 送 ;
(b) 《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 第 51 章 ) 第 2 條 所 指 的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的 生 產 及 輸 送 ; 或
(c)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 二 )

自 該 規 例 獲 通 過 後 , 勞 工 處 已 展 開 了 一 連 串 的 推 廣 工 作 , 使 有 關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能 清 楚 明 瞭 法 例 的 要 求 和 協 助 他 們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截 至 2001 年 5 月 , 勞 工 處 共 :

  1. 在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及 商 場 舉 行 89 次 巡 迴 展 覽 , 並 派 發 了 超 過 23,000 本 宣 傳 刊 物 ;
  2. 舉 辦 了 76 個 講 座 、 15 個 研 討 會 及 198 個 訓 練 課 程 , 共 有 超 過 12,000 人 出 席 ;
  3. 發 信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 向 有 關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簡 述 該 規 例 的 規 定 , 並 進 行 了 6,048 次 推 廣 探 訪 。
  
( 三 )

該 規 例 要 求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的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採 用 共 14 項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元 素 ( 見 附 件 ) , 以 提 供 安 全 管 理 的 架 構 , 協 助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透 過 實 施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達 至 自 我 規 管 。 由 於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一 個 新 概 念 ,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的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需 要 時 間 適 應 及 逐 步 實 施 , 所 以 該 規 例 實 施 初 期 ,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只 須 實 施 其 中 8 至 10 項 安 全 管 理 元 素 。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時 間 檢 討 有 關 規 例 的 實 施 進 度 及 經 驗 , 再 考 慮 進 一 步 實 施 餘 下 的 4 項 元 素 。

雖 然 該 規 例 目 前 仍 未 全 面 實 施 , 但 就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於 巡 查 行 動 中 所 見 , 大 部 分 具 規 模 的 有 關 工 業 經 營 已 經 實 施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並 大 致 符 合 該 規 例 的 要 求 ; 規 模 較 小 者 , 亦 有 實 施 數 項 安 全 管 理 元 素 。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會 繼 續 在 巡 查 及 進 行 宣 傳 時 勸 喻 有 關 的 東 主 及 承 建 商 , 盡 快 實 施 該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各 項 安 全 管 理 元 素 。

  


附 件
有 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十 四 項 元 素

  1. 說 明 東 主 或 承 建 商 就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所 承 諾 的 安 全 政 策 。
  2. 設 立 架 構 , 確 使 就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所 作 的 承 諾 得 以 實 行 。
  3. 提 供 訓 練 , 令 僱 員 具 備 在 安 全 及 不 危 害 健 康 的 情 況 下 工 作 的 知 識 。
  4. 制 定 內 部 安 全 規 則 , 為 達 致 安 全 管 理 目 標 提 供 指 示 。
  5. 推 行 視 察 計 劃 , 以 找 出 危 險 情 況 , 並 定 期 或 在 適 當 時 間 對 任 何 有 關 危 險 情 況 作 出 補 救 。
  6. 推 行 計 劃 , 以 找 出 僱 員 可 能 遇 到 的 危 險 , 並 確 定 該 等 危 險 對 僱 員 的 危 害 ; 該 計 劃 並 且 就 該 等 危 險 提 供 適 合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作 為 在 工 程 控 制 方 法 不 可 行 情 況 下 的 最 終 解 決 辦 法 。
  7. 進 行 意 外 或 事 故 調 查 , 以 查 究 有 關 意 外 或 事 故 的 成 因 , 並 制 定 即 時 應 變 安 排 , 防 止 意 外 或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
  8. 制 定 、 傳 達 和 執 行 訂 明 如 何 就 有 效 管 理 緊 急 情 況 的 計 劃 , 以 便 對 緊 急 情 況 作 應 變 準 備 。
  9. 對 次 承 建 商 進 行 評 核 、 挑 選 及 管 控 , 以 確 保 次 承 建 商 完 全 知 悉 其 安 全 責 任 並 實 際 履 行 該 等 責 任 。
  10. 設 立 安 全 委 員 會 。
  11. 評 核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潛 在 的 危 險 , 並 制 定 安 全 程 序 。
  12. 提 高 、 發 展 和 維 持 在 工 場 內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意 識 。
  13. 在 工 人 面 對 任 何 惡 劣 工 作 環 境 之 前 推 行 計 劃 , 以 便 控 制 意 外 及 消 除 危 害 。
  14. 推 行 計 劃 , 保 障 工 人 免 受 職 業 健 康 方 面 的 危 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