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頁面
< 返回
目錄 > 有關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層面
-
幼稚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評估
-
基本能力評估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生涯規劃教育及升學就業輔導
-
生涯規劃教育
-
商校合作計劃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安全事宜
-
學生安全
-
校巴服務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非華語學童
-
非華語學童教育服務
-
最新資訊
-
概覽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計劃及設施
-
計劃
-
設施
< 返回
目錄 > 教師相關 >
資格、培訓與發展
-
資格
-
培訓
-
發展
< 返回
目錄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報告
-
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九號報告書小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公共及行政相關 >
招標公告
-
招標公告
-
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 回上頁

[資料庫] 傷 殘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就 業 情 況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二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問 者 : 黃 成 智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傷 殘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 殘 疾 人 士 ” ) 的 就 業 情 況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不 同 類 別 的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殘 疾 人 士 的 勞 動 人 口 、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 就 業 不 足 率 及 失 業 率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現 時 僱 用 的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及 此 類 僱 員 在 政 府 僱 員 總 數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在 各 公 營 機 構 和 私 營 企 業 的 相 關 數 字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根 據 衞 生 福 利 局 轄 下 的 康 復 服 務 中 央 檔 案 室 的 登 記 數 目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方 採 用 的 殘 疾 普 遍 率 估 計 , 全 港 約 有 423 000 名 殘 疾 人 士 。 主 要 的 殘 疾 類 別 包 括 弱 智 (137 000) 、 精 神 病 (92 000 人 ) 、 視 覺 受 損 (75 000 人 ) 、 肢 體 傷 殘 ( 72 000 人 ) 和 聽 覺 受 損 ( 4 0 000 人 ) 等 。

由 於 以 上 數 字 並 非 經 由 本 地 進 行 的 詳 細 調 查 得 出 , 因 此 未 能 反 映 本 地 殘 疾 人 口 的 實 際 狀 況 。 為 了 掌 握 更 準 確 的 殘 疾 人 士 數 據 以 便 策 劃 恰 當 的 服 務 , 政 府 統 計 處 現 正 透 過 「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 專 題 訪 問 及 向 有 關 社 團 院 舍 進 行 殘 疾 人 士 特 別 統 計 調 查 , 以 統 計 本 港 選 定 類 別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目 , 以 及 搜 集 有 關 他 們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特 徵 等 資 料 。 上 述 的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預 期 可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中 公 布 。

   
( 二 )

我 們 現 時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 在 第 ( 一 ) 部 分 的 回 覆 中 提 到 的 統 計 調 查 完 成 後 , 我 們 將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情 況 , 有 更 佳 掌 握 。

   
( 三 )

政 府 現 時 共 僱 用 3 847 名 殘 疾 人 士 , 佔 整 體 僱 員 人 數 約 百 份 之 二 。 政 府 一 貫 的 政 策 是 優 先 錄 用 適 合 的 殘 疾 人 士 。 殘 疾 人 士 如 果 適 合 擔 任 某 一 職 位 的 工 作 , 即 使 由 於 殘 疾 之 故 而 未 必 能 夠 擔 任 同 一 職 級 內 每 個 職 位 的 工 作 , 仍 可 獲 推 薦 予 以 聘 用 。

我 們 並 沒 有 各 公 營 機 構 和 私 營 企 業 聘 請 殘 疾 人 士 的 數 字 。 就 我 們 查 詢 的 結 果 顯 示 , 公 營 機 構 均 不 需 要 殘 疾 人 士 在 申 請 工 作 時 表 明 他 們 有 否 殘 疾 。 除 了 個 別 機 構 外 , 他 們 亦 沒 有 特 別 就 殘 疾 僱 員 人 數 作 統 計 和 儲 存 。 但 他 們 強 調 會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均 享 有 平 等 的 就 業 機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