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 附錄B - 公眾對《第七號報告書諮詢文件》的意見撮要
附錄B
公眾對《第七號報告書諮詢文件》的意見撮要
一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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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諮詢文件》的精神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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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清楚訂明學校教育的目標,並因應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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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不同的教育階段設立不同的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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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廣學校質素文化的觀念,校內發展和外在因素的配合(例如提供更多資源和協助) 是同樣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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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擬訂時間表,逐步實施《第七號報告書》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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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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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指標應涵蓋五育發展。不同的教育階段應採用不同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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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附錄D列載的指標不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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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指標顯示學校和學生的特質。由於學校不可以改變這些特質,因此,把「輸入指標」改稱為「學校概況資料」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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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指標應顯示學校管理的成效,以及教學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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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指標應顯示學生在五育方面的增值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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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學能測驗和香港中學會考成績來評定學生的增值表現並不恰當,因為並非所有中三學生都可在原校升讀中四。此外,學能測驗只是測定學生「性向」的測驗,不應作為評定學生學業成績的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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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一套廣為接納、可以量度和可靠的質素指標並不容易。應鼓勵背景相近的學校組成質素圈,分享制定質素指標的經驗,使指標最能切合學校的需要。教育署應在這方面提供協助,並且在最初階段提供示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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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不同程度,定出各項質素指標的適當比重,以免偏重容易量度的指標,例如學業成績,而忽略了較難量度的指標,例如學生在美育方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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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小學、特殊學校和幼稚園的需要,制定不同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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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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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學校雖然並未參加「學校管理新措施」計劃,但採用的管理方式,實際上與校本管理的精神如出一轍。《第七號報告書》應清楚訂明推行校本管理的要求,否則,只會被看成是強制學校推行「學校管理新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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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鼓勵教師參與學校管理,同時亦應提供更多人手,協助教師應付因推行校本管理而增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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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可更靈活地管理校務和有更大的自主權。與此同時,學校運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亦應提高。政府學校應可更靈活地調配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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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清楚界定辦學團體、校董會和教育署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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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協助表現欠佳的學校。如果這些學校在指定期間內仍沒有改善,便應受到懲罰,例如取消辦學團體的辦學資格、撤換校董和校長等。不過,在懲罰表現欠佳的學校時,不要影響學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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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家長、校友和教師應否加入校董會或校本執行委員會意見紛紜,但同意應清楚列明校董會和校本執行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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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署應訂定校董會成員起碼的資格,並為他們提供足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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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不應兼任校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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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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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新考慮《教育水準工作小組報告書》提出成立獨立的保證質素組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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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發展委員會」應獨立於教育署,並直接向教統會主席、教育統籌司或總督提供意見。委員會屬下應設有獨立的研究和支援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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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發展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資深的前線教育工作者、有名望的教育專業人士、家長和其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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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發展委員會」應制定一套全面指標,供學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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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發展委員會」應設立分區辦事處,監察各區學校的教育質素,並公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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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保證視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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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保證視學組應根據前線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制定視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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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訂定公平和公開的評核辦法,並公開視學結果,但應小心不要把學校標籤為質素欠佳或缺乏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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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保證視學組應獨立於教育署,以示公正。即使質素保證視學組仍隸屬教育署,亦應有外界專業人士參與。此外,應提高督學的入職條件,並為他們提供足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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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保證視學組應協助「質素發展委員會」/ 保證質素組執行工作,並接受「質素發展委員會」/ 保證質素組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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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明確界定「質素發展委員會」、質素保證視學組和專家小組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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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統會建議教育署在一九九八年開始進行質素保證視學,未免過於樂觀,也不切實際,因為制定一套可供學校參考的全面質素指標,以及教育署進行重組工作,都需要很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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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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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津貼應納入整筆津貼內。為免出現濫用情況,應要求學校定期向教育署報告如何運用科目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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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容許學校懸空編制內不超過10% 的教席,把用來聘請代課教師的款項作其他教育用途。此外,亦應修改現時教席必須連續懸空14天或以上,學校才可申領代課教師津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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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行政津貼是根據文書人員的工資中位數計算,對小學和特殊學校不利,因為這些學校通常只有一名文書人員,而他們的薪金多數已達頂薪點。因此,這類學校應可選擇利用行政津貼或薪金津貼來支付文書人員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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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及設備津貼應繼續納入整筆津貼內,否則,學校每次添置新家具及設備均須申請。在計算家具及設備津貼時,亦須考慮折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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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容許學校保留整筆津貼的盈餘達六至十二個月。開辦多年的學校應可保留更多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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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應否增加認可收費意見不一。有人擔心未必所有家庭都有能力負擔增加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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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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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萬元並不足夠達到優質教育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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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津貼會鼓吹偏重學業成績的精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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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規限獲得發展優質教育津貼或獎勵撥款的學校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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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已經制定不同教育範疇的質素指標,否則不應提供優質教育獎勵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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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獎勵撥款可能會把教育「商業化」。應考慮金錢以外的其他獎勵方式,例如設立特級教師獎,或由社會人士給予嘉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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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在各個教育範疇都有增值表現,才可獲得發展優質教育津貼和獎勵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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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特殊學校、幼稚園和高等教育院校應可申請發展優質教育津貼,用以發展有助促進優質學校教育的創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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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沒有獲得獎勵撥款或獎勵津貼的學校視為質素差的學校,不應設立學校「排名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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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校長的聘用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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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職前培訓時間過短和經費不足。應訂出中、小學教師全面學位化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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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校長的專業才能和領導能力達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他們應持有與學校行政有關的大學學位或學位以上程度證書。教育署應檢討現時招聘校長的方法,以及考慮改用合約形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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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增設副/ 助理校長職位,負責處理行政職務,例如財政管理、人事管理和課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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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課室管理和學生輔導方面為教師提供更多幫助。應盡快減少每班學生人數、實施小學全日制,以及取消中學浮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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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聘用更多副主任,以減輕主任和班主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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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協調各項培訓計劃,使所有中、小學和幼稚園教師均具備所需知識和技能,發展優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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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校長和主任提供領導才能和資源管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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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立全面評估培訓課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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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訓練課程的成效和成本效益,學校、師資培訓機構、高等教育院校、教育署、辦學團體和私營機構應緊密合作,為教師舉辦探訪活動和研討會,增加他們在各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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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短期借調方式,調派校長和教師到私營機構工作,讓他們認識學術以外的最新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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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硬性規定校長和教師在指定期間接受培訓。並以獎勵方法,例如加薪和升職,鼓勵教師參加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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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推廣校本培訓和「訓練培訓人員」的概念,以及考慮設立校本培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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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和教師的考績和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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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規定獲晉升的教師必須擔任行政職務。教師和學校行政人員應有不同的晉升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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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教師的教學質素,應適當評核和經常檢討他們的工作表現,例如採取發牌制度,規定教師必須定期換領專業執照,又或者定期測試教師對所教科目的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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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可否獲得晉升或加薪,應根據工作表現來決定。對於表現欠佳的教師則應給予懲罰,例如暫停或延期增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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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可決定晉升或開除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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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立適當的獎罰制度,並制定指引,指導學校如何處理/ 開除工作表現欠佳,又或在發展優質學校教育過程中拒絕合作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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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立上訴渠道,讓教師可對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和決定提出上訴。應盡快成立教學專業議會,以便處理有關教師在聘用、晉升、輔導和解僱方面的投訴和上訴個案,以及就如何處理表現欠佳的教師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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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應有權聘用及開除教師,並在獨立和具問責性的制度下,處理有問題的教師。校長應向校董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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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工作表現在任職前和任職後都應經常受到評核。教師、家長和學生應可以評核校長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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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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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全面檢討教育署的職能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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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組教育署各個負責視學工作的部門,以免工作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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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教育署人員,特別是負責視學的人員提供更多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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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妥善地協調課程發展議會、課程發展處、香港考試局和教育署視學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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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鼓勵學校發展校本課程,讓學生有更多選擇和機會發展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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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討課程發展處的架構和職能,使該處成為有更大自主權的專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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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鼓勵教師與課程設計者緊密合作,建立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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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不應只集中評核學生的學業成績,亦應包括他們在其他方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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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考試有利亦有弊。這種考試模式一方面可以增加成績欠佳學生的自信,另一方面,又會被視為「次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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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公開考試成績評定學生的能力外,亦應考慮他們的校內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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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檢討各個與教育有關的委員會的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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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討各個教育階段的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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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統會應加強監察各項教育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各個教育層面的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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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會應從更宏觀的角度探討教育問題,並與其他教育組織商討共同關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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