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直接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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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學校已擬訂提供優質教育及確保學校持續發展的計劃,可申請直接資助(直資)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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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評審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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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局會以相關的評審準則及參考學校過往的辦學紀錄審核申請。直資學校的教育質素及能否持續發展是本局主要的考慮因素。申請學校必須證明本身已有充分準備及足夠能力在直資的辦學模式下提供優質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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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建議的新高中課程須符合寬廣而均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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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選修科目應盡可能涵蓋不同的學習領域,包括學生較少選擇但對他們同樣重要的選修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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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所提供科目應具備不同組合,讓學生有機會選擇他們喜愛的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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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所提供科目的學習時間和內容,應合乎各有關科目的課程及評估指引內的要求和建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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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除核心及選修科目外,學校必須提供新高中學制的應用學習課程和其他學習經歷,以配合學生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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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學校環境及各種設施須配合學校發展的需要,並確保教師的人手編制及資格與資助班級所提供的相若。學校亦須證明具備良好的財政狀況,營辦建議中的直資學校。此外,辦學團體在學校計劃書裏所作的承擔(包括財政承擔)以及學額供求情況亦是本局考慮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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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學校必須事先諮詢主要持分者(包括辦學團體、校董、教師及家長),並取得他們對建議書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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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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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申請獲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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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學校必須遵守參加直資計劃的所有條款,詳情可參閱教育局「直接資助計劃」網頁-http://www.edb.gov.hk/attachment/tc/edu-system/primary-secondary/applicable-to-primary-secondary/direct-subsidy-scheme/index/ss-e-table-c.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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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成功申請的學校會初步獲准參加為期五年的直資計劃。於學校參加直資計劃後的第四年,本局會要求學校進行全面評鑑,以決定該校是否獲准以直資模式繼續營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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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於2006年9月1日或之後獲准參加直資計劃的學校,除非獲本局邀請,否則不會參加「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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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申請不獲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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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未符合三班中一要求的翌年開始,仍可以「按人數資助模式」營辦中一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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