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
法團校董會的成員 |
人數 |
替代校董 |
|
辦學團體校董 |
最高可達總人數60% * |
不可多於1名 |
|
校長 |
當然成員 |
不適用 |
|
教員校董 |
不少於1名 |
凡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1名教員校董,則設1名替代教員校董 |
|
家長校董 |
不少於1名 |
凡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1名家長校董,則設1名替代家長校董 |
|
校友校董 |
凡有提名,1名或多於1名 |
不適用 |
|
獨立校董 |
不少於1名 |
不適用 |
(*計算辦學團體校董人數上限時,所有替代校董不計算在內。)
|
|
校董選舉 : 根據條例第40AL條指明的校董類別 須經選舉產生 產生方式 可設替代 校董 組成規定的豁免 (第40AR條) 相關條文 辦學團體校董 × - 由辦學團體根據章程提名 P × 第40AM條 校長 × (當然校董) × × 第40AL(2)(b)條 教員校董 P -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 所有教員有均等的參選權 - 所有教員有均等的投票權 P 籌辦中學校的首任教員校董: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註冊 第40AN條 家長校董 P - 透過認可家教會進行 -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 所有家長有均等的參選權 - 所有家長有均等的投票權 P 籌辦中學校的首任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年內註冊 現有學校的首任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個月內註冊 第40AO條 校友校董 P - 透過認可校友會進行 或 - 由法團校董會根據章程提名(如沒有人獲校友會提名) × × 第40AP條 獨立校董 × - 由法團校董會根據章程委任 × 首任獨立校董: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註冊 第40AQ條
| 為協助學校訂定一套公平而開放的選舉制度,以選出有代表性的人士擔任校董,教育局已制訂各類校董選舉指引,以供相關界別人士參考 : |
下載 : 教員校董選舉指引 (30/07/2009) (85 KB) |
下載 :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30/07/2009) (84KB) |
下載 :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11/04/2011) (81 KB) |
|
問:
|
法團校董會的總人數有沒有上限和下限﹖
|
| 答: |
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法團校董會總人數的上限和下限。但如要達到條例所訂明的組成規定,即各類別人士均有代表參與法團校董會,校董人數最少會有十多人。雖然條例沒有限制校董人數上限,但如法團校董會的成員過多,則可能造成運作上的困難。
|
|
問:
|
辦學團體校董,是否必須為辦學團體的成員﹖
|
| 答: |
《教育條例》沒有規定只有辦學團體成員才可出任為辦學團體校董。只要校董是由辦學團體提名,他們便是辦學團體校董。
|
|
問:
|
校董與替代校董在法律責任上有何不同﹖
|
| 答: |
基本上,校董與替代校董並無多大分別,他們可參加法團校董會會議,發表意見,但當涉及投票時,只有校董才有權投票,替代校董沒有投票權;倘有校董缺席會議,屬相同界別的替代校董方能投票。如替代校董沒有就某事情投票,便不須為該項事情引起的法律訴訟負上任何責任。
|
|
問:
|
年逾七十歲的人士是否可擔任替代校董?法團校董會進行會議時,可否要求他離席?
|
| 答: |
如申請註冊為替代校董的人已年滿七十歲,能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他便可以擔任替代校董。 替代校董與其他校董的唯一分別,是他在有關類別的校董無法投票時方可行使投票權。至於其他的職權,與校董完全相同,因此法團校董會進行會議時不可要求替代校董離席,除非討論事項涉及有關校董的個人利益。 |
|
問:
|
替代校董可否在正式校董在場時投票?如某校董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離席,替代校董可否投票?
|
| 答: |
替代校董在該類別的校董在場時,不可以投票;但如某校董因有利益衝突而離席,替代校董可以投票。
|









(85 KB)


Facebook
Twitter
新浪微博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