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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的法律責任及保障

 

 * 校董不得就他真誠地執行或本意是執行其校董職位的任何職能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 除非校董沒有真誠行事,否則不得就任何法團校董會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而針對該校董提出民事法律程序。故此一般對學校的訴訟,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不會向個別校董提出
   
 * 除非個別校董對違例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採取縱容態度,否則個別校董無需為法團校董會違反《教育條例》的有關條文而負上個人刑事法律責任
   
 * 替代校董無須僅因他是校董,而就依據他憑藉《教育條例》的有關條文而沒有參與的法團校董會的一項投票所作出的作為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相關條文:

 

 

 

問:            
在什麼情況下,法團校董會校董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答:
民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若校董處事公正,真誠行事,並無惡意、欺詐意圖及不良動機,在訴訟中是不可以被列為被告的。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法團校董會某校董對於學校運作中存在違例的情況,明確表示同意,或採取縱容的態度,而不加以阻止,則他可能要負上個人法律責任。舉例說,若某校董發現學校出現違例的情況,並已去信校長或法團校董會,要求作出更正,這樣他便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的訴訟之中,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而不在於校董。刑事檢控中,控方的舉證標準更是嚴格,故此真誠行事的校董招致法律責任的風險極微。

 

 

問:            
如校董以個人身分代表法團校董會簽約,其後發生合約糾紛,而其他校董並不知情,其他校董是否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答:
如校董代表法團校董會簽訂合約,其後發生糾紛,法團校董會可能要負上有關責任,但校董並不須要負上個人責任。要避免權責不清,法團校董會應事先決定將簽訂合約的權力授予哪位校董,或由多少位校董確認簽署的合約方為有效。如辦學團體發出相關的財務指引,法團校董會亦應遵守。

 

 

問:            
如校董面對個別民事起訴,應如何處理﹖
  答:
由於法團校董會是個法人團體,它要承擔以其本身名義作出的行為所引致的法律責任,而個別校董只要真誠行事,就不會因執行其職能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如被起訴或索償,學校須盡快通知保險公司。

 

 

問:            
所有校董均屬義務工作,他們擔心成立法團校董會後,須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在條例下,法團校董會校董須承擔甚麼法律責任?
  答:
現時的校董會並不具有法人地位,本質上只是各校董的一個組合,校董會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所負的法律責任,是由各校董共同享有或負起的。雖然教育局為學校投購的「綜合保險計劃」能涵蓋常見的索償,但畢竟個別校董仍須面對捲入訴訟的風險。學校根據條例成立法團校董會,將學校的校董會改為以法定團體的形式設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使法團校董會能夠以本身的名義享有法律權利或承擔法律責任。故此,校董無需為校務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條例訂明,除非個別校董在引致訴訟的事宜上「沒有真誠行事」,否則他不單不用負上法律責任,甚至不得為有關事務及作為遭民事起訴。

 

 

 

修訂日期: 2010年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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