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流程及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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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流程 |
設立法團校董會流程 (93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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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辦中的資助學校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BU條,在不遲於預計開課日期前6個月,呈交建議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草稿。) |
| 1. | 辦學團體擬訂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 | ||||||||||||||||||||||||||||||
| 2. | 辦學團體填寫「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表格,連同一式三份的章程草稿一併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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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 「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a)」 - 供現有學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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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載 : 「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b)」 - 供籌辦中學校使用 | |||||||||||||||||||||||||||||||
| 3. | 如屬直接資助學校,或條例附表3內的指明學校,辦學團體須先提交「設立法團校董會意向通知書」,再於6個月內提交章程草稿。 | ||||||||||||||||||||||||||||||
| 下載: 「設立法團校董會意向通知書 (表格 IMC-1a)」 - 供現有學校使用 | |||||||||||||||||||||||||||||||
| 下載: 「設立法團校董會意向通知書 (表格 IMC-1b)」 - 供籌辦中學校使用 | |||||||||||||||||||||||||||||||
| 4. | 如常任秘書長信納該建議的法團校董會按照該章程運作相當可能令人滿意,將批准該草稿。 (辦學團體將接獲有關通知) | ||||||||||||||||||||||||||||||
| 5. | 辦學團體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提名辦學團體校董。 | ||||||||||||||||||||||||||||||
| 6. | 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進行教員校董選舉。 | ||||||||||||||||||||||||||||||
| (如屬籌辦中學校, 教員校董選舉可在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舉行) | |||||||||||||||||||||||||||||||
下載 : 教員校董選舉指引 (30/07/2009) (85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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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辦學團體提交填妥的「建議校董名單」及「校董註冊申請書」。 | ||||||||||||||||||||||||||||||
| 下載 : 「建議校董名單 (表格 IMC-3)」 | |||||||||||||||||||||||||||||||
| 下載 : 「校董註冊申請書 (表格 6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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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如常任秘書長批准建議的校董的名單,有關建議的校董將被註冊為其學校的校董。 | ||||||||||||||||||||||||||||||
| 9. | 常任秘書長發出法團證明書,同時會將法團校董會的名稱,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屬的校董類別,記載在法團校董會登記冊上。 | ||||||||||||||||||||||||||||||
| 10. | 法團校董會須在成立後14天內,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 ||||||||||||||||||||||||||||||
| 下載 : 「首任校監/校監/署理校監就職通知書 (表格 IMC-4)」 | |||||||||||||||||||||||||||||||
| 11. | |||||||||||||||||||||||||||||||
| 12. | 法團校董會須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 ||||||||||||||||||||||||||||||
下載 :向家長教師會發出的認可信樣本 (20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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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認可家長教師會須於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個月內舉行家長校董選舉。 | ||||||||||||||||||||||||||||||
| (如屬籌辦中學校, 家長校董選舉可在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年內舉行) | |||||||||||||||||||||||||||||||
下載 :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30/07/2009) (84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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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章程的規定而定)須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 ||||||||||||||||||||||||||||||
下載:向校友會發出的認可信樣本 ( 22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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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認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 | ||||||||||||||||||||||||||||||
下載 :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11/04/2011) (81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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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認可校友會未能選出校友校董,則法團校董會可根據章程規定提名校友校董) | |||||||||||||||||||||||||||||||
| 16. | 法團校董會於成立後一年內根據章程規定提名獨立校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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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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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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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透過修改家長教師會會章,訂明該會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會主席及副主席可分別自動出任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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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條例規定,選舉家長校董時,每名家長有均等的參選權及投票權,家長校董應由家長一人一票,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若規定當選的家長教師會主席及副主席分別自動成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對於一些想競選成為家長校董,但不欲競選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的人士來說,他們的參選權會被剝奪,這並不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但為簡化選舉程序,家教會可考慮在同一次選舉中包含兩部份,分別選出家長教師會幹事及家長校董,而家長亦可分別投票選出由同一人擔任家教會主席及家長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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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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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家長校董時,哪些人士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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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根據條例第40AO條的規定,學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均等的參選權及投票權。就家長校董而言,「家長」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以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故此,即使家長不是家教會的成員,也可以參選及投票。在投票時,不論就讀子女人數多寡,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各只擁有一票,以確保選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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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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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校董是否一定由家長教師會選出?名額是否只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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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條例規定家長校董選舉須由學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而在該選舉中,該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以公平的方式、不記名投票的辦法選舉家長校董。至於家長校董的名額,最少為一人,上限則由法團校董會章程決定。此外,條例亦規定若法團校董會章程只容許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則必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該校董也是由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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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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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人有多重身分,他是否有權選擇從哪個類別出選為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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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條例訂明任何校董不得以多於一個類別的身份在法團校董會內擔任校董。家長、校友及獨立校董都不得是該校的教員。如某教員既是家長,亦是校友,他只可以循教員校董的類別出選。校長作為法團校董會的當然成員,亦不能擔任教員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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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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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的家長教師會可否追認先前選出的家教會主席擔任家長校董,或由在成立法團校董會之前已出任家長校董的家長自動成為法團校董會的家長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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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條例規定,家長校董的提名必須由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負責,並根據有關選舉程序產生。由於追認的人選並非經由「認可家教會」舉行的選舉產生,因此家教會不可用追認的方法去提名家長成為法團校董會的家長校董,包括在成立法團校董會之前已出任家長校董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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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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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註冊為首任校友校董是否有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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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法團校董會須包括有校友校董。在特別的情況下,例如學校新成立,未有適合(如:年齡及經驗方面)的校友出任校董;則該校的法團校董會可暫時沒有校友校董。否則,如學校已營辦了一段合理的時間,認可的校友會應選出校友出任校董。此外,若認可校友會暫時沒有校友校董的提名,則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維持法團校董會組成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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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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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否指定某日期為法團校董會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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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若教育局有足夠時間處理法團校董會校董註冊的申請,教育局會配合學校建議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日期,但建議的日期不可以是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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