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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筹办中的资助学校

 

办学团体须于不迟于预计开课日期前6 个月,或在常任秘书长以书面批准的较后日期或之前,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及根据条例第11条提出的学校注册申请。
 
在章程的草稿获常任秘书长批准后,办学团体须呈递建议的校董名单。

下载 「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b)」

 

相关条文:

 

 

 

1.
问:「筹办中的资助学校」是指什么学校?

 

 

2.
问:如两间现有学校合并成为一间学校,并于 2005/06 学年开始营办,就该校设立法团校董会而言,将会被视为「现有学校」或「筹办中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