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0. 教师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被视为已达到普通话/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
达到英文科语文能力要求的准则
教师在全部五卷的成绩必须至少达到第3等的水平。具体而言,在「阅读」和「聆听」两卷中,教师必须达到「3等」或以上;至于「写作」、「口语」及「课堂语言运用」三卷,教师须在同一次评核中,同一卷别的各个范畴均达到「3等」或以上(注)。
注:由于「写作」、「口语」及「课堂语言运用」三卷每个范畴的成绩,是两名评核员所评定的等级的平均数,因此教师有可能获得「2.5等」。在评定达到语文能力要求的准则下,即使其中一个范畴只达到「2.5等」,其余范畴均达到「3等」或以上,亦可视为已达到语文能力要求。
达到普通话科语文能力要求的准则
教师在全部四卷的成绩必须至少达到第3等的水平。具体而言,在「聆听与认辨」、「拼音」及「口语」三卷中,教师必须达到「3等」或以上;至于「课堂语言运用」一卷,教师须在同一次评核中,该卷的各个范畴均达到「3等」或以上(注)。
注:由于「课堂语言运用」一卷每个范畴的成绩,是两名观课员所评定的等级的平均数,因此教师有可能获得「2.5等」。在评定达到语文能力要求的准则下,即使其中一个范畴只达到「2.5等」,其余范畴均达到「3等」或以上,亦可视为已达到语文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