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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現有直資學校或指明學校

 

辦學團體可選擇根據條例為其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辦學團體可將它就該校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並於發出該通知後的 6 個月內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及在章程的草稿獲常任秘書長批准後,呈遞建議的校董名單。

 

 下載「設立法團校董會意向通知書 (表格 IMC-1a)」

 下載:  「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a)」

 

相關條文:

 

1.
問:「指明學校」是什麼學校?條例對這些學校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