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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答問集

 設定語文能力要求的目的

 

1.
為什麼要訂定語文能力要求?
2.
甚麼教師可以申請豁免?
3.
如我已具備參照名單上的資歷,我是否仍須申請豁免?
4.
申請豁免須辦理什麼手續?
5.
如教師的學歷不在已獲豁免的本地學位及師資培訓課程名單之列,教育局如何評估他們是否可獲豁免?
6.
申請豁免的程序需時多久?
7.
教師是否必須在同一次評核中應考全部卷別?
8.
語文能力評核會在甚麼時候舉行?
9.
對於新入職的英文/普通話科教師又有甚麼安排?
10.
怎樣才算達到語文能力要求,有什麼準則?
11.
怎樣才算整體能力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第4等或以上的水平,有什麼準則?
12.
不達到語文能力要求會否影響教師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