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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語文能力嘉許狀及證書

  • 申請人若全面達到語文能力要求或整體能力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第四等或以上水平時,可以申請語文能力證書或嘉許狀。
  • 語文能力嘉許狀及證書全年接受申請,而分兩期辦理。在2023/24學年,於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遞交的申請為第一期,於2024年6月28日或之前遞交的申請將撥入第二期。申請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資料,在截止日期後的三個月內,本局將會把領取證書通知書寄交申請人。 

    語文能力嘉許狀及/或證書申請表 PDF

 

語文能力證書

  • 申請人可在不同時間透過不同途徑全面達到英文或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本局會應他們的要求頒發證書,以資證明。

達到英文科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

  • 教師如符合下列準則,可被視為已達到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教師在 全部五卷的成績必須達到要求的水平。具體而言,在「閱讀」和「聆聽」兩卷中,教師必須達到「3等」或以上;至於「寫作」、「口語」及「課堂語言運用」三卷,教師 須在同一次評核中同一卷別的各個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註)。

     

    註:由於「寫作」、「口語」及「課堂語言運用」三卷每個範疇的成績,是兩名評核員所評定的等級的平均數,因此教師有可能獲得「2.5等」。在評定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下,即使其中一個範疇只達到「2.5等」,其餘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亦可視為已達到語文能力要求。

達到普通話科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

  • 教師如符合下列準則,可視為已達到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教師在 全部四卷的成績必須達到要求的水平。具體而言,在「聆聽與認辨」、「拼音」及「口語」三卷中,教師必須達到「3等」或以上;至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教師 須在同一次評核中,該卷的各個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註)。

      

    註:由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每個範疇的成績,是兩名觀課員所評定的等級的平均數,因此教師有可能獲得「2.5等」。在評定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下,即使其中一個範疇只達到「2.5等」,其餘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亦可視為已達到語文能力要求。
  • 有關各卷別及範疇的成績等級,均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及/或培訓機構所頒發的成績通知書內顯示。

 

嘉許狀

  • 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如整體能力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第4等或以上水平,可向教育局申請頒發嘉許狀。

整體能力達到英文科語文能力要求第4等或以上的準則

  • 教師如符合下列兩項準則,可視為整體能力已達到英文科教師語能力要求第4等或以上的水平:
 
(i)
教師在全部五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3等的水平。就「閱讀」和「聆聽」兩卷而言,教師必須達到「3等」或以上的等級;至於「寫作」、「口語」和「課堂語言運用」三卷,教師須 在同一次評核中同一卷別的各個範疇全部均達到「3等」或以上的等級;以及
 
(ii)
至少有三卷取得第4等或以上的成績。就「寫作」、「口語」和「課堂語言運用」三卷而言,倘 同一卷別中半數以上的範疇 在同一次評核中達到「4等」或以上的水平(即在「寫作」和「課堂語言運用」兩卷中,有三個或以上的範疇達到「4等」或以上水平,而在「口語」一卷中有四個或以上的範疇達到「4等」或以上水平),則有關卷別可視為達到第4等或以上的水平。

整體能力達到普通話科語文能力要求第4等或以上的準則

  • 教師如符合下列兩項準則,可視為整體能力已達到普通話科教師語能力要求第4等或以上的水平:
 
(i)
教師在全部四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3等的水平。就「聆聽與認辨」、「拼音」和「口語」(即2007年或以前的「口語能力」)三卷而言,教師必須達到「3等」或以上的等級;至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教師須 在同一次評核中的各個範疇全部均達到「3等」或以上的等級;以及
 
(ii)
至少有三卷取得第4等或以上的成績。就「課堂語言運用」一卷而言,倘教師 在同一次評核中,有三個或以上的範疇達到「4等」或以上水平,則「課堂語言運用」一卷可視為達到第4等或以上的水平。
  • 有關各卷別及範疇的成績,均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及/或培訓機構所頒發的成績單內顯示。

 
申請程序

  • 有意領取上述證書的人士可提出申請。已獲全面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人毋須申領相關的證書,因為教育局通知他們獲得全面豁免的通知書已是證明他們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文件。此外,申領嘉許狀的人士請勿同時申領同一語文科目的證書。
  • 申請人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填妥申請表格後,請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或送交至: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11樓1107室
       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組
  • 有關證書的申請亦須附有相關證明文件的影印本,這類文件包括:
    (i)     香港考評局發出的成績通知書;及/或
    (ii)    認可課程培訓機構發出的成績通知書;及/或
    (iii)   教育局發出的語文能力要求豁免通知書。
  • 申請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資料,在截止日期後或指定提交補充文件/資料日期後的三個月內,本局將會把領取證書通知書寄交申請人。

 
查詢

  • 關於語文能力嘉許狀及/或證書的查詢,請致電2892 5783與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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