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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监 管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各 自 举 办 以 及 合 办 的 课 程 的 事 宜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九 条 (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提 问 者 : 张 文 光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有 关 本 地 (按 照 相 关 的 大 学 及 专 上 教 育 条 例 注 册 的 院 校 除 外 )和 非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在 本 港 各 自 或 联 合 开 办 的 文 凭 至 学 位 课 程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就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及 它 们 与 非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联 合 在 港 开 办 的 课 程 , 过 去 5年 , 当 局 接 获 的 申 请 及 批 准 的 数 目 ; 有 否 向 该 等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任 何 支 援 或 资 助 并 协 助 他 们 开 办 课 程 ;

( 二 ) 有 哪 些 条 例 监 管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合 办 的 课 程 的 质 素 ; 及 哪 些 机 构 监 管 该 等 课 程 在 注 册 后 的 教 学 质 素 ; 及
 
(三 ) 当 局 就 监 管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各 自 举 办 以 及 合 办 的 课 程 的 学 费 支 付 及 退 还 事 宜 ,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详 情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在 过 去 五 年 中 , 教 育 统 筹 局 辖 下 的 非 本 地 课 程 注 册 处 (以 下 简 称 「 注 册 处 」 )共 收 到 912宗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及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的 注 册 或 豁 免 注 册* 的 申 请 , 获 批 准 注 册 的 课 程 有 331个 , 获 豁 免 注 册 的 课 程 共 363个 。 目 前 政 府 没 有 为 举 办 这 类 课 程 的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资 助 , 但 修 读 此 类 课 程 的 学 生 可 向 学 生 资 助 办 事 处 申 请 免 入 息 审 查 贷 款 , 作 为 支 付 学 费 之 用 。

  * 根 据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规 管 )条 例 >(第 493章 ) 第 8 条 , 若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专 业 机 构 与 条 例 附 表 一 的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 (包 括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 公 开 大 学 、 树 仁 学 院 及 演 艺 学 院 )合 办 课 程 , 可 获 豁 免 注 册 。


( 二 )

在 香 港 开 办 的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及 专 业 资 格 课 程 , 受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 ( 第 493章 ) 规 管 。 法 例 要 求 颁 授 有 关 学 历 或 资 格 的 机 构 须 在 所 属 国 家 获 得 认 可 , 并 确 保 在 香 港 开 办 的 课 程 与 该 机 构 的 本 土 课 程 水 平 相 若 。 课 程 的 主 办 者 须 根 据 法 例 向 非 本 地 课 程 注 册 处 每 年 提 交 一 份 周 年 报 告 , 提 供 该 课 程 过 去 一 年 的 开 办 情 况 , 包 括 课 程 内 容 、 师 资 等 。 香 港 学 术 评 审 局 会 就 课 程 质 素 和 水 平 向 注 册 处 提 供 意 见 , 在 有 需 要 时 会 向 课 程 主 办 者 及 外 地 院 校 详 细 了 解 课 程 的 运 作 , 亦 会 审 核 课 程 的 周 年 报 告 。 若 课 程 由 非 本 地 教 育 及 专 业 机 构 与 本 地 大 专 院 校 合 办 , 课 程 质 素 保 证 由 本 地 院 校 负 责 。



( 三 ) 为 保 障 学 生 的 利 益 , 法 例 规 定 注 册 课 程 一 般 不 得 收 取 多 于 三 个 月 的 学 费 , 一 旦 课 程 被 撤 销 注 册 或 豁 免 注 册 , 或 提 前 结 束 时 , 主 办 者 必 须 于 一 个 月 内 退 还 未 完 成 课 程 的 学 费 予 学 生 , 如 有 违 反 , 即 属 犯 法 , 一 经 定 罪 , 可 罚 款 港 币 25,000元 及 监 禁 6个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