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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學 生 的 政 府 貸 款 計 劃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六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廿 九 日



提 問 者 : 劉 江 華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的 畢 業 生 拖 欠 償 還 政 府 貸 款 的 個 案 有 上 升 趨 勢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 按 各 項 供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學 生 申 請 的 貸 款 計 劃 分 類 , 每 年
  1. 批 出 的 貸 款 個 案 數 字 和 貸 款 總 額 ;
  2. 拖 欠 還 款 的 個 案 數 字 和 欠 款 總 額 ; 及
  3. 獲 准 延 期 還 款 的 個 案 數 字 和 涉 及 的 欠 款 總 額 ;
( 二 ) 當 局 採 用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將 拖 欠 還 款 的 個 案 交 由 律 政 司 處 理 ; 在 過 去 5 年 內 交 由 律 政 司 處 理 的 個 案 數 字 , 以 及 律 政 司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 當 中 成 功 追 討 欠 款 的 個 案 數 字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採 用 甚 麼 準 則 批 准 延 遲 還 款 的 申 請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對 那 些 有 還 款 能 力 但 蓄 意 拖 欠 還 款 的 貸 款 人 施 加 懲 罰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 一 ) 供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學 生 申 請 的 貸 款 計 劃 共 有 三 個 , 過 去 5 年 的 有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批 出 的 貸 款 個 案 數 目 及 貸 款 總 額 -

學 年 95/96 96/97 97/98 98/99 99/2000 註 (1)
(a) 本 地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註 (2)
獲 貸 款 人 數 34 986 35 828 34 075 30 351 30 056
貸 款 總 額 ( 百 萬 元 ) 806.1 880.2 884.5 714.5 660.0
(b)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註 (3)
獲 貸 款 人 數 -- -- -- 10 417 8 702
貸 款 總 額 ( 百 萬 元 ) -- -- -- 335.3 283.6
(c)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註 (4)
獲 貸 款 人 數 825 872 827 869 890
貸 款 總 額 ( 百 萬 元 ) 5.8 7.6 14.4 15.2 15.3

  • 連 續 拖 欠 還 款 超 過 兩 季 或 以 上 的 個 案 才 被 視 為 拖 欠 還 款 個 案 。 由 於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的 首 季 還 款 是 在 2000 年 1 月 1 日 才 開 始 , 現 時 在 此 計 劃 下 尚 未 有 學 生 拖 欠 還 款 超 過 兩 季 。 其 餘 資 料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95/96 96/97 97/98 98/99 99/2000 註 (1)
(a) 本 地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拖 欠 還 款 個 案 221 308 400 674 969
拖 欠 款 額 ( 百 萬 元 ) 1.45 1.95 3.18 5.72 9.67
總 還 款 帳 戶 數 目 26 767 39 045 54 287 68 275 79 528
(b)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拖 欠 還 款 個 案 25 36 14 11 18
拖 欠 款 額 ( 百 萬 元 ) 0.08 0.15 0.08 0.07 0.13
總 還 款 帳 戶 數 目 986 31 136 1 260 1 351 1 300

  •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並 沒 有 統 計 獲 准 延 期 還 款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款 項 總 額 , 而 獲 准 延 期 還 款 的 申 請 人 數 則 詳 列 如 下 -

獲 准 延 期 原 因 ∕
財 政 年 度
95/96 96/97 97/98 98/99 99/2000 註 (1)
(a) 本 地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1) 繼 續 升 學 783 1 176 1 312 1 460 1 514
(2) 財 政 困 難
( 包 括 失 業 或 待 業 )
11 20 17 370 249
(3) 重 病 10 2 4 14 12
總 計 804 1 198 1 333 1 844 1 775
(b)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1) 繼 續 升 學 -- -- -- -- 60
(2) 財 政 困 難
( 包 括 失 業 或 待 業 )
-- -- -- -- 10
(3) 重 病 -- -- -- -- 0
總 計 -- -- -- -- 70
(c)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1) 繼 續 升 學 32 21 19 20 18
(2) 財 政 困 難
( 包 括 失 業 或 待 業 )
0 0 0 4 16
(3) 重 病 0 0 0 0 0
總 計 32 21 19 24 34
   
( 二 )

凡 借 款 人 拖 欠 還 款 超 過 兩 季 ,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會 定 期 向 當 事 人 發 出 催 繳 通 知 書 。 如 借 款 人 未 能 於 限 期 前 清 繳 , 辦 事 處 會 向 其 賠 償 保 證 人 追 討 有 關 欠 款 。 大 部 份 的 個 案 都 可 透 過 以 上 方 法 追 回 欠 款 , 其 餘 個 案 會 交 由 律 政 司 以 法 律 途 徑 追 討 。 律 政 司 在 研 究 個 案 後 , 一 般 會 先 發 信 予 借 款 人 及 其 賠 償 保 證 人 , 催 繳 有 關 欠 款 。 如 借 款 人 及 其 賠 償 保 證 人 仍 未 能 於 指 定 限 期 前 清 還 欠 款 , 律 政 司 會 按 照 欠 款 的 數 額 向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提 出 申 索 書 或 在 法 院 透 過 民 事 程 序 向 當 事 人 發 出 令 狀 , 追 討 有 關 欠 款 。 過 去 五 年 ,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一 共 轉 介 了 72 個 這 類 個 案 予 律 政 司 處 理 , 其 中 24 個 個 案 已 成 功 追 回 涉 及 約 32 萬 元 的 欠 款 。 此 外 , 有 3 宗 個 案 因 應 欠 款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而 獲 批 准 分 期 攤 還 欠 款 , 餘 下 的 45 宗 則 仍 在 處 理 當 中 。

   
( 三 )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處 理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的 個 案 。 辦 事 處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是 否 因 繼 續 升 學 、 經 濟 困 難 、 或 患 重 病 而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有 效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學 生 證 、 財 政 記 錄 或 醫 生 證 明 書 等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

   
( 四 )

現 時 , 當 局 會 對 拖 欠 還 款 的 借 款 人 徵 收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費 。 如 個 案 需 經 由 法 庭 審 理 , 政 府 亦 會 同 時 向 借 款 人 或 其 賠 償 保 證 人 追 回 政 府 所 支 出 的 一 切 有 關 訴 訟 費 及 判 決 後 法 定 利 息 ( 現 時 年 利 率 為 1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