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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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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簽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的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校董會/法團校董會須與政府簽訂服務合約:

(a)   辦學團體獲政府資助進行基礎建設工程或編配校舍,用作

(b)  獲准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

(c)  兩所或以上學校合併,下列情況除外:

 

簽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的先決條件

簽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前,學校須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a)   校董會必須成為法人團體。該團體可根據

(b)  該團體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

(c)  建議學校發展計劃獲教育局學校發展組批核。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法團校董會須簽署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而校董會有限公司則須簽署校董會服務合約。

 

樣本(只提供英文版) (只供參考)

(a)   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 新辦資助學校適用 PDF 
(b)   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 參加直接資助學校適用 PDF

(c)   校董會服務合約 - 參加直接資助學校適用 PDF 

註:

(a)  有關學校須於遷入新校舍/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合併後的一年內,完成簽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b)  學校須於遷入新校舍/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合併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學校發展計劃予所屬分區學校發展組審批。詳情請參閱下列指引:
如何編寫「學校發展計劃」(適用於簽訂首份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