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頁面
< 返回
目錄 > 有關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層面
-
幼稚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評估
-
基本能力評估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生涯規劃教育及升學就業輔導
-
生涯規劃教育
-
商校合作計劃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安全事宜
-
學生安全
-
校巴服務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非華語學童
-
非華語學童教育服務
-
最新資訊
-
概覽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計劃及設施
-
計劃
-
設施
< 返回
目錄 > 教師相關 >
資格、培訓與發展
-
資格
-
培訓
-
發展
< 返回
目錄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報告
-
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九號報告書小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公共及行政相關 >
招標公告
-
招標公告
-
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資料庫] 社會需要


審查「社會需要」的準則


第一類:

因父母其中一方從事全職工作(即每月工作120小時或以上)而另一方又需每月工作104小時或以上,以致兒童未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的照顧。

 

第二類:

兒童的父母為長期病患者、殘疾人士或需長期住院接受治療:

  • 兒童的父/母正留院並可能需要長期住院接受治療,或於出院後仍需一段長時間才能康復;
  • 兒童的父/母健康欠佳,例如患有癌病、腎病、肺結核或心臟病等;
  • 兒童的父/母是肢體傷殘人士、弱智人士或精神病患者。

 

第三類:

兒童來自單親或破碎家庭:

  • 兒童的父母為鰥寡、離婚、分居或被遺棄人士;
  • 兒童是非婚生子女,且非由父母共同照顧;
  • 由親戚照顧的孤兒/半孤兒。

 

第四類:

兒童本身需要全日照顧:

  • 接受兼收服務的輕度弱智及肢體輕微傷殘的兒童(此類個案通常由醫護人員轉介);
  • 兩胞胎或三胞胎等的兒童(其中最少有一名六歲以下的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 受虐兒童;
  • 兒童的父/母為藥物濫用者、酗酒人士或年紀老邁,並且未能為兒童提供妥善的照顧;
  • 兒童的父/母/監護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長時間離家。

 

第五類:

因其他家庭成員的特別情況,兒童需要全日照顧:

  • 兒童的父母需照顧其他傷殘、弱智、長期病患、年逾70或未能自我照顧的家庭成員。

 

第六類:

兒童來自大家庭:

  • 兒童有兩個或以上的兄弟姊妹(其中最少有兩名六歲以下的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 兒童的家中有四個或以上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其中最少有三名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第七類:

其他由社工推薦的特別個案:

  • 任何由社工轉介或推薦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