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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資料庫] 發還租金、差餉、地租及「其他費用」的安排

 (適用於前身為幼兒中心並由2005年9月起轉向教育局領取上述津貼的幼稚園暨幼兒中心)

 

發還租金的安排

(a)  

發還的租金會於每月存入貴校帳戶。

(b)  

所有獲發還租金的幼稚園(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必須符合教育統籌局通告第2/2004號列出有關監察制度的標準。

(c)  

即使租金額維持不變,貴校亦必須於新租約開始生效前(最好三個月前)呈交新租約,以便本局考慮發還款項事宜。

發還的租金額將視乎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建議(如適用)及可得的政府經費而定。

如未能在所述期限內呈交新租約,本局可能會暫停發還津貼。

(d)  

若租約期長於兩年,本局保留於租約期滿前,視乎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建議,調整發還租金額的權利。

(e)  

如租金額、租約內容(包括續訂租約)或學校佔用面積等項目有任何變動,貴校必須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

 

發還差餉及地租的安排

(f)  

發還的差餉及地租會於每月(如果是每季繳費,則在每季的第一個月內)存入貴校帳戶。

(g)  

由於遲交差餉/地租而遭徵收的附加費,一概不予發還。

(h)  

若差餉及/或地租因重估校舍的應課差餉租值而有所調整,學校須使用「差餉及/或地租調整通知書#

立即通知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發還「其他費用」*的安排

*  

「其他費用」只適用於在緊接2005年9月前向社會福利署領取有關津貼的幼兒中心。

(i)  

貴校須先行繳付有關費用,然後將收據(或已核證的收據副本)寄交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以便日後發還款項。

發還的款項會於每月存入貴校帳戶。學校可使用「其他費用」發還通知書#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