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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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寬減差餉 |
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公布寬免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全年的差餉,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有關發還差餉的安排如下︰
| (a) | 按季給予資助學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按額津貼學校和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差餉津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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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每季差餉超過1,500元的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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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零一三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的差餉津貼中,每季扣除1,500元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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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每季差餉少於1,500元的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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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的差餉津貼將不會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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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按月給予資助特殊學校、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和自修室的差餉津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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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的差餉津貼將會按月相應扣減,用以抵銷相等的差餉寬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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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根據註明款額已付的徵收差餉通知書發還款項(適用於幼稚園、非牟利私立/私立獨立學校)和以轉撥憑單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直接繳納差餉(適用於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幼稚園、非牟利私立學校和專上學院)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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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安排維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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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查詢,請按以下學校分類與教育局經常津貼組聯絡:
| 資助小學 | 2892 6232 |
| 資助中學 | 2892 6233 |
| 資助特殊學校 | 2892 6234 |
| 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按額津貼學校、英基學校協會學校 | 2892 6235 |
| 其他學校和自修室 | 2892 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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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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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及《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年期不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並屬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承租人每年須繳納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 的地租,方可獲得續期。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批出的一切土地契約,不論涉及的土地位於港島、九龍或新界,承租人亦一律須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繳納地租。
所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校可就其學校部分申請發還地租。現時已獲當局發還差餉的學校,校監可把申請書連同有關繳付地租的通知書,一併遞交所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辦理。至於新申請發還差餉及地租的學校,則須遞交當局根據香港法例第112 章《稅務條例》第88 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以資佐證。
如有查詢,請向所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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