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常任秘書長批准建議的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及建議的校董名單,便會發出法團證明書,同時會將法團校董會的名稱,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屬的校董類別,記載在法團校董會登記冊上。 |
法團證明書是有關法團校董會已根據條例妥為設立的證據。自法團證明書指明的成立為法團的日期起,有關學校的原有校監即停止擔任該校的校監,所有在法團校董會成立前擔任有關學校校董的校董即停止擔任該校的校董,及有關法團校董會須設立為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 |
根據條例設立的法團校董會是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能夠以本身的名義享有法律權利或承擔法律責任,並在條例的規限下,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可合法地作出其他作為及事情。例如法團校董會將會是教職員的僱主,也可與工程公司、供應商訂定與學校管理有關的合約等。 |
法團校董會須有根據其學校的註冊校名而定的中英文名稱。此外,法團校董會亦須備有法團印章及註冊辦事處。 |
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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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 BN 條) 成立為法團 (現有學校) (第40 BO 條) 法團證明書的效力 (現有學校) (第40 BX 條) 成立為法團 (籌辦中學校) (第40 BY 條) 法團證明書的效力 (籌辦中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