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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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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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清楚界定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及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同時,條例亦訂定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以下人士:辦學團體校董、選出的家長校董、選出的教員校董、校長(當然校董)、校友校董及獨立校董。此外,如法團校董會章程只設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教員校董,則須就相關界別各設一名替代校董。條例亦同時就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及運作、校長遴選事宜、校監的職能等作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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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成立法團校董會以管理學校的條文,適用於下列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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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下列學校亦可選擇成立法團校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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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直資學校或指明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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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辦中的直資學校 |
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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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KB)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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