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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PDF (827KB)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經該條例修訂的《教育條例》(條例規定,各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必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呈遞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草稿及建議的校董名單,以便為其屬下的每所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負責管理學校。直接資助學校及指明學校可按本身需要,選擇是否根據條例,成立法團校董會。

 

條例清楚界定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及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同時,條例亦訂定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以下人士:辦學團體校董、選出的家長校董、選出的教員校董、校長(當然校董)、校友校董及獨立校董。此外,如法團校董會章程只設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教員校董,則須就相關界別各設一名替代校董。條例亦同時就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及運作、校長遴選事宜、校監的職能等作出規定。

 
 

有關成立法團校董會以管理學校的條文,適用於下列學校: 

 
*  現有資助學校(包括已設有學校管理公司的學校)
*   籌辦中的資助學校
 

 

另下列學校亦可選擇成立法團校董會

 

 *  現有直資學校或指明學校
 *  籌辦中的直資學校

  

 

相關條文:

 

  
問:            
個別資助學校的校董會早已註冊成為有限公司,這些學校是否須要成立法團校董會?
  答:
成立法團校董會是條例的要求,縱使學校的校董會早已註冊成為有限公司,仍須按《教育條例》規定成立法團校董會,而成立的程序與其他資助學校無異。

 

 

問: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是否須要解散學校管理公司?
  答:
當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後,該校的學校管理公司即被當作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1A(1)條解散;公司註冊處處長會將該學校管理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有關解散學校管理公司及過渡性條文,可參考《教育條例》第40BQ條及第40BR條。

 

 

問:            
「一條龍」學校應成立一個或兩個法團校董會?
  答:
「一條龍」學校的中、小學部如同屬一個學校註冊,只須成立一個法團校董會。如果是分別註冊,則須成立兩個法團校董會。

 

 

修訂日期: 2012年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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