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團體可選擇根據條例為其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辦學團體可將它就該校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並於發出該通知後的 6 個月內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及在章程的草稿獲常任秘書長批准後,呈遞建議的校董名單。
下載: 「設立法團校董會意向通知書 (表格 IMC-1a)」
下載: 「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a)」
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