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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辦學的團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a) 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而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必須包括分配校舍/建校用地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二零零七年七月修訂);或

(b) 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建校用地;及

   

(2)

必須是認可的慈善機構或屬於公共性質的信託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

   
   

 

修訂日期: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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