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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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學的團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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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而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必須包括分配校舍/建校用地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二零零七年七月修訂);或 (b) 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建校用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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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須是認可的慈善機構或屬於公共性質的信託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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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學的團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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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而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必須包括分配校舍/建校用地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二零零七年七月修訂);或 (b) 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建校用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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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須是認可的慈善機構或屬於公共性質的信託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