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郑 家 富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关 于 检 讨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及 复 康 政 策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就 香 港 保 险 业 联 会 于 去 年 11 月 发 表 的 《 检 讨 香 港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 研 究 报 告 书 所 载 的 建 议 , 特 别 是 受 伤 工 人 的 法 定 赔 偿 应 按 时 递 减 、 规 定 雇 员 不 可 同 时 获 得 法 定 及 民 事 赔 偿 、 以 及 实 施 强 制 复 康 计 划 , 当 局 的 初 步 评 估 结 果 为 何 ; |
( 二 ) | 有 否 计 划 设 立 一 个 委 员 会 , 全 面 检 讨 本 港 的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及 有 关 的 法 例 ; 及 |
( 三 ) | 当 局 会 否 考 虑 制 订 一 套 完 备 的 复 康 政 策 , 使 受 伤 工 人 得 到 更 妥 善 的 治 疗 及 保 障 他 们 康 复 后 的 复 职 权 ? |
( 一 ) | 香 港 保 险 业 联 会 发 表 的 《 检 讨 香 港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 研 究 报 告 书 显 示 , 过 去 六 年 雇 员 补 偿 总 额 增 加 一 倍 , 但 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则 减 半 , 令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严 重 经 费 不 足 , 而 个 中 的 原 因 是 保 险 业 内 的 恶 性 竞 争 、 风 险 管 理 不 善 和 中 介 人 收 费 过 高 。 有 鉴 于 此 , 报 告 书 提 出 多 项 针 对 性 建 议 , 例 如 重 新 制 定 保 费 策 略 、 设 定 中 介 人 的 佣 金 上 限 、 加 强 资 讯 管 理 及 收 集 有 关 职 安 纪 录 的 资 料 等 。 这 些 都 是 很 有 建 设 性 的 建 议 , 希 望 业 界 能 够 认 真 考 虑 , 并 落 实 执 行 。 报 告 书 亦 提 出 多 项 控 制 雇 员 补 偿 开 支 的 建 议 。 原 则 上 , 政 府 认 为 经 费 不 足 主 要 是 由 于 保 险 业 经 营 不 善 。 除 非 有 足 够 理 据 显 示 目 前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有 被 滥 用 , 否 则 , 我 们 不 同 意 以 任 何 方 式 削 减 雇 员 的 合 法 和 合 理 补 偿 。 工 伤 病 假 的 长 短 , 是 由 注 册 医 生 或 雇 员 补 偿 评 估 委 员 会 按 受 伤 雇 员 的 伤 势 而 决 定 ; 而 受 伤 雇 员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程 度 , 则 由 补 偿 评 估 委 员 会 评 定 。 雇 员 补 偿 金 额 会 参 照 有 关 的 评 估 , 然 后 依 据 法 例 的 规 定 计 出 。 我 们 不 应 怀 疑 这 些 独 立 的 专 业 人 士 会 作 出 偏 颇 而 不 公 平 的 决 定 。 事 实 上 , 劳 工 处 的 数 字 显 示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 工 伤 病 假 超 过 三 天 的 个 案 中 ,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获 批 的 工 伤 病 假 少 于 三 十 天 , 而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少 于 六 个 月 。 保 险 业 联 会 的 资 料 亦 显 示 , 法 定 补 偿 占 雇 员 补 偿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 民 事 诉 讼 的 赔 偿 额 虽 然 有 上 升 的 趋 势 , 但 所 占 的 比 例 仍 然 只 是 少 数 。 至 于 强 制 复 康 计 划 , 国 际 间 并 不 普 遍 , 保 险 业 联 会 的 研 究 亦 无 全 面 评 估 其 成 效 。 现 时 本 港 已 有 机 构 向 因 工 受 伤 以 致 永 久 伤 残 的 雇 员 提 供 复 康 服 务 , 并 开 办 培 训 课 程 , 以 协 助 他 们 尽 快 康 复 及 重 投 劳 工 市 场 。 我 们 认 为 不 宜 立 法 强 制 雇 主 提 供 职 位 给 未 完 全 康 复 的 雇 员 , 这 样 做 亦 会 为 中 小 型 企 业 带 来 实 际 困 难 。 |
( 二 ) | 政 府 同 意 研 究 报 告 书 第 II 部 分 第 5 段 所 述 , 现 行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已 能 为 因 工 受 伤 雇 员 及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属 , 提 供 公 平 及 公 正 的 补 偿 , 因 此 并 无 需 要 成 立 专 责 小 组 检 讨 现 有 制 度 及 有 关 法 例 。 要 解 决 保 险 业 经 营 不 善 的 问 题 , 应 该 由 业 界 自 律 及 寻 求 对 策 。 此 外 , 我 们 留 意 到 顾 问 在 研 究 过 程 中 , 只 约 见 了 保 险 业 内 人 士 , 而 没 有 接 触 过 其 他 有 关 人 士 , 例 如 劳 工 界 、 雇 主 、 申 索 人 、 处 理 工 伤 个 案 的 执 业 律 师 、 医 生 及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等 。 政 府 会 就 研 究 报 告 书 的 内 容 谘 询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 |
( 三 ) | 医 院 管 理 局 现 时 有 为 受 伤 巿 民 提 供 治 疗 及 复 康 服 务 , 其 中 包 括 职 业 康 复 服 务 。 无 论 伤 患 是 短 期 或 永 久 性 , 受 伤 雇 员 均 可 享 用 有 关 的 治 疗 及 复 康 服 务 。 我 们 并 无 收 到 关 于 现 行 复 康 安 排 的 投 诉 , 但 我 们 乐 意 考 虑 任 何 改 善 建 议 。 另 外 ,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规 定 雇 主 不 得 在 工 伤 病 假 期 间 解 雇 受 伤 雇 员 , 违 例 者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罚 款 十 万 元 。 这 项 规 定 可 保 障 因 工 受 伤 的 雇 员 在 康 复 后 复 工 。 多 谢 主 席 女 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