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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教职员批假指引

 

通告

 

 

一般原则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可根据《资助则例》、《雇佣条例》及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不时发出的指示所订明的条件,批准教学及非教学人员放取下列各类假期 :

 

(a)      教学人员假期

  1. 病假 (有薪或无薪);
  2. 产假 (有薪或无薪);
  3. 侍产假 (有薪) 注1;
  4. 肺病特别假期 (有薪或无薪 );
  5. 每学年至多 2天的特别假期 (有薪 );
  6. 预先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的进修假期 (有薪 );
  7. 出任陪审员或证人的假期 (有薪);
  8. 每学年缺勤最多 14天以便出席特别活动,如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席国家/国际会议或比赛,如亚洲运动会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应邀在国家 /国际教育研讨会 注2上发表文章或演讲,或参与民众安全服务队、医疗辅助队或辅助警队的训练及集训营等 (有薪 ); 及
  9. 其他无薪假期 (只适用於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 注3

(b)      非教学人员假期

           实验室技术员及专责人员 注4

  1. 年假 (有薪 );
  2. 病假、肺病特别假期及产假 (有薪或无薪 ) ;
  3. 侍产假 (有薪) 注1;
  4. 预先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的进修假期 (有薪);
  5. 出任陪审员或证人的假期 (有薪 ); 及
  6. 其他无薪假期 (只适用於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 注3

          其他非教学人员

          根据《雇佣条例》、《资助则例》及教育局不时发出的指引而享有不同类型的假期。

 

详情请参阅《资助则例》。

                    

 2.       学校应先行徵询校内人员的意见,然後制定处理教职员放假申请的政策及原则,以确保有关安排公平一致。然而,处理假期的程序应尽量减少,务求简化处理过程。

 

教学及非教学人员可享有的假期

3.         资助学校校董会/法团校董会应参照《资助则例》内有关教学及非教学人员可享有假期的规定。他们亦可参考上附载於教育局网页的《学校行政手册》第7章附录的「资助学校员工可享有的假期」和「批核员工假期的人员」一览表,以及《学校行政手册补编》(只适用於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附录H。如有需要,他们可向劳工处查询《雇佣条例》内有关假期的规定。

 

须事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的假期

4.         学校须事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才可让教师、实验室技术员及专责人员放取下列各类假期:

 

  1. 无薪假期 (不包括无薪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 [不适用於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
  2. 未有预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核准的进修假期 ;
  3. 上文没有注明的其他假期。

 

处理教师无薪假期须注意的事项

5.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批准教师放取无薪假期前,须确保申请无薪假期的教师完全得悉《资助则例》内所订明的条件及下列事项∶

 

(a)       晋升

无薪假期不会计算入晋升年资。

(b)       补助/津贴学校公积金

如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教师在其获准放取无薪假期的期间,或可保留其补助 /津贴学校公积金帐目。无薪假期 (包括无薪病假 /产假 /肺病特别假期 )将不会算作供款无间年资。

(c)        增薪日期

计算增薪点方面,此类假期将根据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不时发出的指示处理。如果连续放取超过 15天的无薪假期,则须调整增薪日期。倘教师连续放取 1645天无薪假期,其增薪日期须顺延一个月。倘教师连续放取 4675天无薪假期,其增薪日期须顺延两个月,如此类推。

6 .        有关无薪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学校应以书面通知所属区域教育服务处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说明已让教师放取无薪假期,以便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保留补助/津贴学校公积金帐目及调整增薪日期(如有)。学校并须把通知书的副本送交教育局财政分部,以便作出所需安排。至於其他无薪假期,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应按照上述有关无薪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的程序处理;尚未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应按照相关《资助则例》向所属区域教育服务处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申请,以便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

 

          (就实验室技术员及专责人员的申请表/批准通知书,学校可参考上述样本作适当修订)

 

7.        学校必须自行承担履行一切法例规定的责任,包括因教学及非教学人员放取各类无薪假期而可能导致的任何开支,例如法定假日及/或年假所衍生的开支(如适用)。由2012/13学年起,学校可运用营办开支整笔津贴(营办津贴)/扩大的营办开支整笔津贴(扩大的营办津贴)的盈余,支付以「薪金津贴」聘请的教职员在放取下列特定的无薪假期间注5,因法定假日/年假所衍生的开支,而有关的无薪假申请须具备有效的证明文件:

 

  1. 无薪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统称无薪病假);
  2. 为参加与教育有关课程而放取的无薪进修假期;
  3. 由有效的医生证明书证明因健康理由而需放取的无薪假期; 及
  4. 为解决个别学校/相同办学团体的学校因超额教师问题而放取的无薪假期(须预先获有閞的学校发展主任确认)。

 

至於其他不在上列的无薪假期,学校必须继续自行承担履行一切法例规定的责任,包括以非政府经费支付可能导致的任何开支。详情请参阅上载於教育局网页有关「资助学校的营办开支整笔津贴、扩大的营办开支整笔津贴及综合家具及设备津贴」的最新通函及营办津贴/扩大的营办津贴运用指引。

 

假期记录

8.     《资助则例》规定学校须妥善保存员工的假期记录。学校须在每学年的八月,把教师的放假记录送交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签。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如认为校董会/法团校董会已按照有关的《资助则例》、《雇佣条例》及其不时发出的指示所订明的条件,在考虑每项放假申请及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後,会确认有关的放假记录,以示给予批准。

 

9.       就非教学人员而言,学校无须将有关的假期记录送交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确认,但仍须妥善保存非教学人员的假期记录,并不时更新。

 

10.      为方便学校妥善记录教学人员/非教学人员的假期,现将个别人员的假期记录样本载於下文,以供学校参考。

 

11.        为妥善管理放假事宜,学校应经常更新教职员的放假记录。有需要时,放假记录须交予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授权的人员或学校督学查考。员工离职时,校方发给员工的服务证书应列明该员工曾放取的无薪假(如有)及离职前病假积存额等资料。 

 

注:

  1. 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第16/2015号。
  2. 由省或地方政府安排的研讨会并不属於国家级的研讨会,教师须取得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预先批核,才可放取此类假期。
  3. 设有法团校董会的学校在批核员工无薪假期的申请时,应审慎考虑以下要点:(i)有关员工必须亲自处理一些必要事项,以及 (ii)学生的学习必须不受影响。
  4. 专责人员包括普通学校及特殊学校的教育心理学家、言语治疗师及学校社工,以及下列任职特殊学校的人员: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职业治疗助理员、护士、舍监、副舍监、宿舍家长主管、宿舍家长、活动辅导员、一级及二级宿舍工作员及凸字印制员。
  5. 学校教职员的无薪假期,须按照既定的程序批核。学校须就教职员在放取上述无薪假期而衍生的开支,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以作纪录及在有需要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