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稿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二 条 ( 口 头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提 问 者 : 田 北 俊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本 年 5 月 1 日 劳 动 节 期 间 , 有 劳 工 团 体 批 评 本 港 现 时 有 关 保 障 雇 员 权 益 的 法 例 30 年 来 未 曾 改 变 , 并 指 称 该 等 规 定 过 时 , 比 东 南 亚 一 些 国 家 还 要 落 后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在 过 去 30 年 , 当 局 就 有 关 雇 员 权 益 或 保 障 的 法 例 进 行 了 哪 些 主 要 修 订 ; 该 等 修 订 的 内 容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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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有 否 评 估 该 等 修 订 对 雇 主 开 支 的 影 响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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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本 港 现 时 保 障 雇 员 权 益 的 主 要 法 律 条 文 与 其 他 邻 近 地 区 如 何 比 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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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香 港 有 关 保 障 雇 员 权 益 的 法 例 大 致 分 三 个 范 畴 。 《 雇 佣 条 例 》 维 护 员 工 在 受 聘 期 间 的 基 本 权 益 。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 《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条 例 》 、 《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 补 偿 ) 条 例 》 及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 确 保 雇 员 因 工 受 伤 、 死 亡 或 患 上 职 业 病 时 获 得 补 偿 。 《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条 例 》 与 《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条 例 》 则 确 保 雇 员 得 以 在 安 全 的 环 境 下 工 作 。 一 直 以 来 , 政 府 会 因 应 社 会 不 断 转 变 的 需 要 及 配 合 社 会 及 经 济 的 发 展 , 制 定 及 修 订 劳 工 法 例 以 改 善 雇 员 权 益 。 在 检 讨 劳 工 法 例 及 考 虑 立 法 时 , 政 府 会 兼 顾 劳 资 双 方 的 需 要 , 以 确 保 这 些 法 例 能 在 雇 主 及 雇 员 的 利 益 之 间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上 述 三 组 条 例 在 过 去 三 十 年 的 主 要 修 订 , 按 年 份 详 列 于 附 表 。
- 总 括 而 言 , 三 十 年 来 , 雇 员 权 益 和 保 障 有 长 足 的 改 善 , 包 括 以 下 多 方 面 :
- 受 《 雇 佣 条 例 》 保 障 的 人 士 , 由 最 初 只 适 用 于 从 事 体 力 劳 动 工 作 的 员 工 以 及 月 薪 为 一 千 五 百 元 或 以 下 、 从 事 非 体 力 劳 动 工 作 的 雇 员 , 扩 展 至 包 括 所 有 受 薪 雇 员 ;
- 在 假 期 方 面 , 由 最 初 只 限 于 每 七 个 工 作 天 休 息 一 天 , 陆 续 增 加 劳 工 假 期 至 每 年 12 天 及 有 薪 年 假 至 7 至 14 天 ;
- 大 幅 增 加 可 累 积 病 假 , 由 24 天 增 加 到 120 天 , 而 疾 病 津 贴 额 则 由 薪 金 的 一 半 逐 步 提 高 到 薪 金 的 五 分 四 ;
- 引 入 十 星 期 的 怀 孕 假 期 , 并 规 定 雇 员 在 产 假 期 间 可 领 取 相 等 于 正 常 工 资 五 分 四 的 薪 酬 ;
- 引 入 遣 散 费 和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规 定 , 并 陆 续 增 加 补 偿 额 与 薪 金 的 比 例 , 和 放 宽 领 取 遣 散 费 和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资 格 ;
- 介 定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雇 的 定 义 , 并 为 受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雇 的 雇 员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申 索 补 偿 , 包 括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申 索 权 、 终 止 雇 佣 金 及 补 偿 金 的 索 偿 权 利 等 等 , 同 时 保 障 从 事 职 工 会 活 动 的 雇 员 , 免 受 雇 主 歧 视 ;
- 设 立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以 确 保 在 雇 主 破 产 时 雇 员 仍 可 获 得 遭 拖 欠 的 工 资 , 代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费 等 ;
- 规 定 雇 主 必 须 为 雇 员 投 购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 并 设 立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基 金 向 因 雇 主 没 有 投 购 保 险 或 承 保 人 无 力 偿 债 而 无 法 取 得 补 偿 的 雇 员 提 供 援 助 ;
- 为 潜 伏 期 较 长 的 职 业 病 成 立 特 定 的 补 偿 基 金 , 并 逐 步 增 加 可 获 补 偿 的 职 业 病 至 46 种 ;
- 多 次 提 高 各 雇 员 补 偿 项 目 的 补 偿 金 额 及 扩 大 补 偿 项 目 的 涵 盖 范 围 ;
- 扩 大 职 业 安 全 的 法 定 保 障 范 围 , 由 早 期 只 限 于 工 厂 及 工 业 经 营 及 其 中 的 雇 员 , 扩 展 至 涵 盖 所 有 雇 员 及 工 作 地 点 , 包 括 办 公 室 、 商 业 场 所 、 学 校 、 医 院 等 ;
- 推 行 强 积 金 计 划 , 为 雇 员 和 自 雇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
- 正 如 附 表 所 列 , 自 1970 年 起 , 我 们 不 断 改 善 雇 员 权 益 和 保 障 , 共 制 定 了 31 条 与 保 障 雇 员 权 益 有 关 的 新 法 例 或 条 例 ; 以 及 对 这 些 法 例 共 进 行 了 32 次 的 主 要 修 订 。
- 政 府 在 1997 年 初 曾 评 估 就 5 条 劳 工 法 例 下 11 项 雇 佣 权 益 和 有 关 保 障 对 雇 主 的 影 响 。 [ 有 关 法 例 包 括 《 雇 佣 条 例 》 、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 《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征 款 条 例 》 、 《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条 例 》 及 《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 补 偿 ) 条 例 》 。 研 究 范 围 包 括 有 薪 年 假 、 法 定 假 期 、 休 息 日 、 疾 病 津 贴 、 分 娩 假 期 、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补 偿 金 、 雇 员 补 偿 及 相 关 保 险 征 款 , 共 11 项 权 益 。 ] 结 果 显 示 , 为 符 合 这 些 法 例 在 1996 年 底 的 规 定 , 雇 主 需 承 担 的 额 外 累 积 开 支 , 约 相 当 于 当 年 雇 员 工 资 总 额 的 7% , 或 当 年 香 港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的 2% 。
- 刚 才 我 已 扼 要 地 概 述 香 港 雇 员 权 益 在 过 去 数 十 年 的 改 进 ; 但 要 把 香 港 雇 员 所 享 有 的 雇 佣 权 益 和 褔 利 项 目 直 接 与 邻 近 国 家 比 较 会 有 困 难 ; 因 为 各 地 区 的 文 化 背 景 ,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不 同 , 经 济 结 构 、 生 产 模 式 和 人 均 收 入 各 异 ; 不 同 地 区 在 提 供 各 项 雇 佣 权 益 和 保 障 时 , 所 采 用 的 制 度 亦 有 差 异 。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 香 港 雇 员 的 一 般 性 待 遇 , 比 起 东 南 亚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 毫 不 逊 色 。
- 主 席 女 士 , 一 直 以 来 , 香 港 政 府 均 注 视 及 参 考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以 及 其 它 地 方 ( 尤 其 与 香 港 发 展 情 况 相 若 的 地 区 ) 的 劳 工 标 准 来 制 定 我 们 的 劳 工 条 例 ; 我 们 一 方 面 要 确 保 劳 工 权 益 与 时 并 进 , 以 符 合 国 际 间 的 大 趋 势 ; 另 一 方 面 , 亦 要 确 保 整 体 的 雇 佣 条 件 在 全 球 一 体 化 的 环 境 下 , 仍 能 保 持 香 港 的 竞 争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