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李 国 宝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当 局 在 去 年 11 月 10 日 告 知 本 会 , 教 育 署 会 要 求 证 实 多 收 费 用 的 幼 稚 园 向 家 长 退 回 多 收 的 费 用 。 但 据 报 , 青 扬 幼 稚 园 及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至 今 仍 未 退 回 于 1997 至 98 学 年 多 收 的 费 用 。 就 此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证 实 曾 于 1997 至 98 学 年 多 收 费 用 的 幼 稚 园 名 称 、 多 收 的 费 用 总 额 、 涉 及 的 学 生 人 数 , 以 及 退 回 多 收 费 用 的 进 展 情 况 ; |
( 二 ) | 有 否 计 划 引 用 《 教 育 规 例 》 ( 第 279 章 附 属 法 例 ) 检 控 证 实 多 收 费 用 的 幼 稚 园 负 责 人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及 |
( 三 ) | 有 否 调 查 上 述 两 所 幼 稚 园 有 否 于 其 他 学 年 多 收 费 用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除 青 扬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及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外 , 教 育 署 并 没 有 发 现 其 他 幼 稚 园 于 1997-98 学 年 多 收 学 费 。 该 两 所 幼 稚 园 在 1997-98 学 年 估 计 多 收 学 费 的 资 料 如 下 : |
人 数 | 多 收 款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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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青 扬 英 文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 870 | $3,993,000 |
(ii)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 940 | $3,429,000 |
截 止 目 前 , 青 扬 英 文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只 向 一 位 家 长 退 回 在 1997-98 学 年 多 收 的 学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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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教 育 署 十 分 关 注 幼 稚 园 多 收 学 费 的 违 规 行 为 , 除 了 向 证 实 违 规 的 幼 稚 园 负 责 人 发 出 警 告 和 令 其 退 回 多 收 的 学 费 外 , 亦 会 考 虑 撤 回 他 们 作 为 校 监 的 批 准 , 或 向 他 们 提 出 检 控 。 教 育 署 在 1999 年 7 月 发 现 上 述 两 所 青 扬 幼 稚 园 在 1997-98 学 年 多 收 学 费 。 虽 然 两 所 幼 稚 园 在 1999 年 10 月 答 应 将 在 该 学 年 多 收 的 学 费 尽 快 退 还 给 家 长 , 但 并 没 有 落 实 其 承 诺 。 这 是 十 分 严 重 的 违 规 行 为 , 教 育 署 现 正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 以 决 定 应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 包 括 可 能 向 有 关 人 士 提 出 检 控 。 为 了 防 止 幼 稚 园 滥 收 学 费 , 幼 稚 园 核 准 学 费 的 资 料 已 刋 载 于 幼 稚 园 概 览 内 。 此 外 , 教 育 署 亦 会 要 求 幼 稚 园 在 学 校 简 章 或 入 学 申 请 表 内 , 列 出 核 准 的 学 费 以 及 其 他 收 费 , 以 增 加 幼 稚 园 收 费 的 透 明 度 , 及 方 便 家 长 获 取 所 需 的 资 料 。 |
( 三 ) | 上 述 两 所 青 扬 幼 稚 园 除 了 在 1997-98 学 年 多 收 学 费 外 , 亦 曾 在 1998-99 学 年 多 收 学 费 。 教 育 署 在 去 年 调 查 发 现 该 两 所 幼 稚 园 多 收 1998-99 的 学 费 后 , 已 即 时 向 幼 稚 园 校 监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 并 令 其 尽 快 把 多 收 的 学 费 退 还 给 家 长 。 由 于 这 两 所 幼 稚 园 已 把 1998-99 学 年 多 收 的 学 费 退 回 给 家 长 , 因 此 教 育 署 没 有 采 取 检 控 行 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