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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有 关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 第 469 章 ) 事 宜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二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提 问 者 : 刘 慧 卿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 第 469 章 )(" 该 条 例 ") 规 定 , 任 何 人 如 欲 向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申 请 补 偿 , 必 须 在 离 开 高 噪 音 工 作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提 出 申 请 。 据 报 , 一 名 年 届 68 岁 已 退 休 的 地 盘 工 人 , 因 多 年 来 在 地 盘 操 作 " 风 炮 " 而 损 失 了 50% 听 力 ; 他 在 退 休 后 没 有 固 定 住 址 , 所 以 未 能 收 到 政 府 的 文 件 , 以 致 错 过 了 申 请 补 偿 的 限 期 。 根 据 该 条 例 , 他 须 重 新 受 雇 从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一 个 月 才 可 申 请 补 偿 。 就 此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是 否 知 悉 上 述 个 案 ; 若 然 , 有 否 采 取 措 施 协 助 该 名 工 人 申 请 补 偿 ;

( 二 ) 会 否 考 虑 修 订 上 述 条 例 , 赋 权 管 理 局 酌 情 接 纳 逾 期 提 交 的 申 请 ; 及

( 三 ) 会 否 检 讨 现 时 因 从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导 致 失 聪 的 工 人 所 得 保 障 是 否 足 够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于 1995 年 根 据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成 立 , 为 曾 在 工 作 环 境 中 暴 露 于 噪 音 并 罹 患 噪 音 所 致 的 失 聪 的 人 士 给 予 补 偿 。 该 条 例 规 定 , 申 请 人 须 :

  1. 曾 受 雇 在 香 港 从 事 任 何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5 至 10 年 ;
  2. 因 工 丧 失 听 力 达 列 明 的 程 度 ;
  3. 于 提 出 申 请 前 12 个 月 内 , 曾 根 据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在 香 港 从 事 任 何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




( 一 )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规 定 , 根 据 该 条 例 提 出 的 补 偿 申 请 须 由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 下 称 管 理 局 ) 处 理 及 裁 定 。 管 理 局 已 透 过 劳 工 处 检 讨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工 作 小 组 的 转 介 , 知 悉 有 关 个 案 , 并 作 出 跟 进 。 有 关 详 情 如 下 :

管 理 局 纪 录 显 示 , 该 名 工 人 于 1996 年 首 次 提 出 申 请 补 偿 , 由 于 听 力 测 验 证 实 他 丧 失 听 力 的 程 度 未 达 该 条 例 当 时 的 列 明 水 平 , 管 理 局 惟 有 拒 绝 了 他 的 申 请 。

其 后 , 根 据 《 1998 年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修 订 ) 条 例 》 , 当 局 放 宽 了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的 申 请 资 格 ; 为 确 保 合 资 格 但 已 离 开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超 过 12 个 月 的 工 人 有 足 够 时 间 提 出 申 请 补 偿 , 当 局 亦 透 过 该 修 订 条 例 延 长 他 们 的 申 请 限 期 至 1999 年 3 月 5 日 。

当 时 , 管 理 局 已 透 过 传 媒 、 劳 工 组 织 等 广 泛 宣 传 有 关 的 新 规 定 及 申 请 限 期 的 延 长 。 管 理 局 亦 考 虑 到 部 分 已 被 拒 绝 的 申 请 个 案 可 能 符 合 新 规 定 , 因 此 根 据 纪 录 , 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 向 其 他 60 多 名 有 机 会 符 合 新 规 定 的 人 士 ( 包 括 该 名 工 人 ) , 按 他 们 向 管 理 局 填 报 的 地 址 , 发 信 通 知 他 们 , 提 醒 他 们 须 于 新 限 期 前 再 次 向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请 。

于 去 年 底 , 劳 工 处 处 长 委 任 工 作 小 组 , 专 责 检 讨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 该 工 作 小 组 于 本 年 2 月 在 会 见 香 港 卫 聪 联 会 代 表 时 , 得 悉 该 名 工 人 错 过 新 的 申 请 限 期 , 随 即 将 个 案 转 介 管 理 局 跟 进 。 管 理 局 曾 深 入 研 究 有 关 个 案 , 但 在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后 , 确 定 根 据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 管 理 局 没 有 酌 情 权 接 纳 该 名 工 人 的 逾 期 申 请 。

当 局 对 该 名 工 人 错 过 申 请 限 期 深 表 同 情 , 但 碍 于 法 例 所 限 , 无 法 透 过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为 该 名 工 人 补 发 补 偿 , 因 此 正 积 极 探 讨 其 他 可 行 的 方 法 , 为 该 名 工 人 提 供 协 助 。

   
( 二 )

医 学 意 见 显 示 , 除 长 期 从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外 , 衰 老 及 疾 病 均 可 导 致 失 聪 ,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离 开 高 噪 音 工 作 一 段 长 时 间 , 凭 现 时 的 技 术 , 极 难 确 定 其 听 力 损 失 是 全 部 或 局 部 由 工 作 所 致 。 因 此 ,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有 需 要 规 定 申 请 人 于 提 出 申 请 前 12 个 月 内 , 须 曾 根 据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从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 赋 权 管 理 局 酌 情 接 纳 逾 期 申 请 , 在 评 估 听 力 丧 失 程 度 及 补 偿 额 方 面 , 会 引 起 不 公 。

   
( 三 )

劳 工 处 处 长 已 委 任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 全 面 检 讨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 有 关 工 作 预 期 可 于 本 年 7 月 完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