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刘 慧 卿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 第 469 章 )(" 该 条 例 ") 规 定 , 任 何 人 如 欲 向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申 请 补 偿 , 必 须 在 离 开 高 噪 音 工 作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提 出 申 请 。 据 报 , 一 名 年 届 68 岁 已 退 休 的 地 盘 工 人 , 因 多 年 来 在 地 盘 操 作 " 风 炮 " 而 损 失 了 50% 听 力 ; 他 在 退 休 后 没 有 固 定 住 址 , 所 以 未 能 收 到 政 府 的 文 件 , 以 致 错 过 了 申 请 补 偿 的 限 期 。 根 据 该 条 例 , 他 须 重 新 受 雇 从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一 个 月 才 可 申 请 补 偿 。 就 此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是 否 知 悉 上 述 个 案 ; 若 然 , 有 否 采 取 措 施 协 助 该 名 工 人 申 请 补 偿 ; |
( 二 ) | 会 否 考 虑 修 订 上 述 条 例 , 赋 权 管 理 局 酌 情 接 纳 逾 期 提 交 的 申 请 ; 及 |
( 三 ) | 会 否 检 讨 现 时 因 从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导 致 失 聪 的 工 人 所 得 保 障 是 否 足 够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于 1995 年 根 据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成 立 , 为 曾 在 工 作 环 境 中 暴 露 于 噪 音 并 罹 患 噪 音 所 致 的 失 聪 的 人 士 给 予 补 偿 。 该 条 例 规 定 , 申 请 人 须 :
( 一 ) |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规 定 , 根 据 该 条 例 提 出 的 补 偿 申 请 须 由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 下 称 管 理 局 ) 处 理 及 裁 定 。 管 理 局 已 透 过 劳 工 处 检 讨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工 作 小 组 的 转 介 , 知 悉 有 关 个 案 , 并 作 出 跟 进 。 有 关 详 情 如 下 : |
( 二 ) | 医 学 意 见 显 示 , 除 长 期 从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外 , 衰 老 及 疾 病 均 可 导 致 失 聪 ,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离 开 高 噪 音 工 作 一 段 长 时 间 , 凭 现 时 的 技 术 , 极 难 确 定 其 听 力 损 失 是 全 部 或 局 部 由 工 作 所 致 。 因 此 , 《 职 业 性 失 聪 ( 补 偿 ) 条 例 》 有 需 要 规 定 申 请 人 于 提 出 申 请 前 12 个 月 内 , 须 曾 根 据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从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 赋 权 管 理 局 酌 情 接 纳 逾 期 申 请 , 在 评 估 听 力 丧 失 程 度 及 补 偿 额 方 面 , 会 引 起 不 公 。 |
( 三 ) | 劳 工 处 处 长 已 委 任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 全 面 检 讨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 有 关 工 作 预 期 可 于 本 年 7 月 完 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