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李 凤 英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据 报 , 一 项 调 查 的 结 果 发 现 , 有 职 业 介 绍 所 教 唆 及 协 助 雇 主 剥 削 外 来 家 庭 佣 工 (" 外 佣 ") 的 法 定 薪 酬 及 福 利 , 尤 以 印 尼 籍 佣 工 所 获 待 遇 最 差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由 2000 年 1 月 至 今 年 5 月 , 劳 工 处 共 接 获 多 少 宗 涉 及 外 佣 遭 剥 削 薪 酬 或 福 利 的 投 诉 , 并 按 他 们 的 国 籍 、 遭 扣 减 的 薪 酬 金 额 、 法 定 假 日 日 数 及 其 他 福 利 等 列 出 分 项 数 字 ; |
( 二 ) | 同 一 期 间 已 完 成 处 理 的 投 诉 个 案 数 目 , 该 等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雇 主 数 目 , 投 诉 得 直 的 外 佣 数 目 , 以 及 涉 及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有 否 受 到 惩 处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及 |
( 三 ) | 有 关 部 门 将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 确 保 外 佣 获 得 法 定 劳 工 权 益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 二 ) | 由 2000 年 1 月 至 本 年 5 月 , 劳 工 处 共 接 获 3210 宗 涉 及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申 索 声 请 。 同 期 已 处 理 的 个 案 共 3112 宗 。 劳 工 处 并 无 按 国 籍 、 申 索 金 额 等 备 存 个 案 分 项 统 计 数 字 。 |
- 解 雇 / 终 止 合 约 | 2449 宗 |
- 欠 薪 | 243 宗 |
- 裁 员 | 74 宗 |
- 短 付 工 资 | 74 宗 |
- 不 支 付 或 短 付 假 日 / 年 假 / 休 息 日 的 工 资 或 疾 病 津 贴 | 57 宗 |
- 其 他 项 目 | 215 宗 |
上 述 已 完 成 调 解 的 申 索 声 请 中 , 共 1974 宗 已 获 解 决 。 其 余 未 能 解 决 的 申 索 声 请 , 则 须 按 申 索 金 额 , 转 介 到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仲 裁 。
《 雇 佣 条 例 》 规 定 , 雇 主 如 故 意 及 / 或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欠 薪 、 短 付 工 资 或 其 他 雇 员 福 利 , 即 属 犯 罪 。 劳 工 处 在 处 理 申 索 声 请 时 , 会 考 虑 有 关 个 案 是 否 涉 及 违 反 《 雇 佣 条 例 》 或 其 他 有 关 的 劳 工 法 例 , 如 有 足 够 证 据 , 会 向 违 例 的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 2000 年 1 月 至 本 年 5 月 期 间 , 劳 工 处 曾 向 3 名 涉 嫌 违 反 《 雇 佣 条 例 》 的 外 佣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 一 名 雇 主 因 拖 欠 薪 金 及 年 假 薪 酬 被 法 庭 定 罪 , 并 罚 款 8000 元 ; 一 名 雇 主 由 于 有 关 外 佣 放 弃 出 任 控 方 证 人 而 获 不 提 证 供 检 控 ; 一 名 雇 主 获 法 庭 接 纳 答 辩 理 由 而 未 被 定 罪 。 至 于 其 他 申 索 声 请 , 由 于 没 有 外 佣 愿 意 出 任 控 方 证 人 , 或 经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后 认 为 有 关 雇 主 可 有 合 理 辩 解 , 劳 工 处 并 没 有 提 出 检 控 。
另 外 , 劳 工 处 于 2000 年 1 月 至 本 年 5 月 期 间 共 接 获 5 名 外 佣 投 诉 , 指 5 所 职 业 介 绍 所 滥 收 佣 金 、 教 唆 雇 主 短 付 工 资 或 收 取 费 用 高 于 法 定 水 平 。 劳 工 处 已 完 成 对 上 述 5 宗 投 诉 的 调 查 。 经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后 , 劳 工 处 认 为 其 中 3 宗 没 有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有 关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滥 收 佣 金 及 教 唆 雇 主 短 付 工 资 , 因 此 并 没 有 对 有 关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进 行 惩 处 ; 另 外 2 宗 涉 及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涉 嫌 向 外 佣 收 取 费 用 高 于 法 定 水 平 而 被 检 控 , 最 后 被 定 罪 及 分 别 罚 款 5000 元 及 30000 元 。 劳 工 处 处 长 已 行 使 《 雇 佣 条 例 》 第 53(1) 条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撤 销 有 关 职 业 介 绍 所 的 牌 照 。
( 三 ) | 现 时 , 外 佣 与 本 地 雇 员 同 样 享 有 《 雇 佣 条 例 》 及 其 他 劳 工 法 例 下 的 雇 员 权 益 , 其 中 , 《 雇 佣 条 例 》 第 XII 部 及 《 职 业 介 绍 所 规 例 》 亦 对 职 业 介 绍 所 的 经 营 手 法 作 出 规 定 , 保 障 外 佣 及 本 地 雇 员 免 被 滥 收 费 用 。 另 外 , 外 佣 更 享 有 于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下 的 权 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