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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的 入 学 困 难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10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问 者 : 朱 幼 麟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据 报 , 一 项 调 查 发 现 来 自 亚 洲 南 部 国 家 的 学 童 ( "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 ) 在 入 学 方 面 普 遍 遇 到 困 难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现 时 本 港 适 龄 接 受 基 础 教 育 的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人 数 为 何 ;
( 二 )现 时 有 录 取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的 中 、 小 学 数 目 分 别 为 何 , 以 及 它 们 录 取 的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总 数 分 别 为 何 ; 及
( 三 )有 否 制 订 特 别 措 施 以 协 助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解 决 入 学 困 难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据 我 们 理 解 , 朱 幼 麟 议 员 所 指 的 "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 , 是 目 前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印 度 藉 、 巴 基 斯 坦 藉 及 尼 泊 尔 藉 儿 童 。 下 文 各 项 答 复 是 根 据 这 个 基 础 拟 备 的 。
  
( 一 )

根 据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统 计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本 港 居 住 、 适 龄 接 受 基 础 教 育 ( 即 年 龄 介 乎 6 至 15 岁 ) 的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 约 有 5 000 人 。

  
( 二 )

根 据 现 行 政 策 , 所 有 合 资 格 的 本 地 儿 童 ( 有 关 资 格 见 附 件 ) , 包 括 本 地 的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 均 可 入 读 本 港 的 公 营 学 校 。 此 外 , 他 们 亦 可 选 择 入 读 其 他 私 立 / 国 际 学 校 。 鉴 于 学 童 所 属 族 裔 / 国 籍 并 不 影 响 其 入 学 资 格 , 教 育 署 并 没 有 特 别 统 计 有 录 取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的 中 、 小 学 数 目 , 以 及 这 些 学 校 录 取 的 南 亚 族 裔 学 童 总 数 。

  
( 三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为 本 地 儿 童 ( 包 括 本 地 的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 提 供 九 年 免 费 普 及 教 育 及 受 资 助 的 高 中 教 育 。 为 了 令 本 地 的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尽 快 融 入 香 港 社 会 , 政 府 鼓 励 他 们 入 读 公 营 学 校 。 这 些 儿 童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教 育 署 协 助 安 排 入 学 。 教 育 署 承 诺 在 21 个 工 作 天 内 为 这 些 儿 童 提 供 学 额 。 另 外 , 教 育 署 不 时 举 办 简 介 会 和 经 验 交 流 会 , 与 有 关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讨 论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向 这 些 儿 童 及 他 们 的 家 长 进 行 宣 传 , 推 介 政 府 的 教 育 及 支 援 服 务 。 教 育 署 亦 把 介 绍 教 育 及 支 援 服 务 的 宣 传 资 料 单 张 , 翻 译 为 印 度 文 、 巴 基 斯 坦 文 和 尼 泊 尔 文 等 , 让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的 家 长 更 容 易 掌 握 这 些 服 务 资 讯 。

我 们 明 白 , 部 分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初 时 未 必 能 够 适 应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 因 此 , 由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财 政 年 度 起 , 教 育 署 为 并 非 以 中 文 作 为 母 语 的 儿 童 ( 非 华 语 儿 童 ) , 包 括 南 亚 族 裔 儿 童 , 提 供 类 似 内 地 新 来 港 儿 童 所 获 得 的 支 援 服 务 。 凡 取 录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学 校 , 均 可 获 政 府 发 放 定 额 津 贴 ( 小 学 的 津 贴 额 为 每 名 学 生 2,720 元 , 中 学 的 津 贴 额 则 为 每 名 学 生 4,035 元 ) 。 学 校 可 运 用 这 笔 津 贴 , 为 校 内 非 华 语 儿 童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务 , 例 如 开 办 中 / 英 文 补 习 班 , 以 及 编 制 特 别 教 材 等 。 此 外 , 政 府 亦 资 助 非 政 府 机 构 开 办 适 应 课 程 , 协 助 非 华 语 儿 童 适 应 本 地 学 校 环 境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支 援 , 教 育 署 现 正 研 究 在 明 年 初 为 非 华 语 儿 童 开 办 为 期 半 年 的 全 日 制 综 合 「 启 动 课 程 」 , 以 提 高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中 、 英 文 能 力 ,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实 际 的 本 地 课 堂 学 习 经 验 。

  
  附 件
  儿 童 入 读 本 港 公 营 学 校 的 资 格
 

凡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证 件 的 学 生 , 即 可 入 读 公 营 学 校 :

  1.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1. 凡 于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儿 童 , 单 凭 出 生 证 明 书 已 足 以 证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进 入 该 类 学 校 就 读 的 资 格 ;
    2. 凡 于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间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儿 童 ,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的 第 12 栏 内 必 须 显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 经 已 确 定 」 ;
    3. 凡 于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之 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儿 童 ,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的 第 12 或 11 栏 内 必 须 显 示 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经 已 确 定 」 ;
    4. 出 生 证 明 书 上 显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或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未 经 确 定 」 儿 童 须 持 有 香 港 居 留 许 可 证 - I.D.235B 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并 盖 有 以 下 (c) 点 中 其 中 一 种 签 注 。
  2. 香 港 身 份 证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 而 在 第 六 行 并 无 "C" 字 标 记 ( 有 条 件 限 制 居 留 )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证 上 "C" 字 标 记 , 则 持 有 人 必 须 持 有 盖 有 以 下 (c) 点 其 中 一 种 签 注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3. 旅 行 证 件

    盖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签 注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1. 「 批 准 逗 留 至 年 月 日 」 ( 显 示 持 证 人 在 获 取 录 入 学 时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2. 「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延 至 年 月 日 」 ( 显 示 持 证 人 在 获 取 录 入 学 时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3. 「 本 旅 行 证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入 境 条 例 第 2AAA 条 。 ) 」 ;
    4. 「 持 证 人 在 年 月 日 抵 达 香 港 并 获 准 无 条 件 入 境 。 」 ;
    5. 获 准 无 条 件 在 港 居 留 ;
    6. 「 以 往 规 定 之 逗 留 条 件 现 告 撤 销 。 」 ; 或
    7. 「 持 证 人 证 实 有 资 格 领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