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张 文 光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有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 "受 资 助 院 校" ) 的 校 外 进 修 部 或 附 属 学 院 所 开 办 的 课 程 , 以 及 该 等 院 校 与 非 本 地 教 育 机 构 合 办 的 课 程 被 投 诉 "货 不 对 办" 和 滥 收 学 费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有 否 对 这 些 课 程 声 称 的 学 术 程 度 ( 如 文 凭 、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 施 加 限 制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这 些 课 程 当 中 属 副 学 士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学 术 程 度 , 是 否 由 开 设 课 程 的 院 校 自 行 评 审 ; 若 然 , 原 因 为 何 ; |
( 二 ) | 有 何 机 制 监 管 就 这 些 课 程 的 质 素 、 学 术 程 度 及 评 审 入 学 申 请 的 工 作 ; 监 管 机 构 如 何 确 保 这 些 课 程 的 质 素 ; 又 这 些 课 程 是 否 需 要 注 册 ; 若 然 , 它 们 是 根 据 哪 条 法 例 注 册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
( 三 ) | 是 否 知 悉 受 资 助 院 校 有 否 设 有 渠 道 处 理 关 于 课 程 "货 不 对 办" 的 投 诉 ; 若 有 , 在 过 去 5 年 , 每 年 各 受 资 助 院 校 接 获 的 投 诉 个 案 数 目 , 以 及 这 些 投 诉 占 该 年 有 关 院 校 所 接 获 的 投 诉 个 案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为 何 ; 若 没 有 , 哪 个 机 构 处 理 这 些 投 诉 ; 及 |
( 四 ) | 是 否 知 悉 受 资 助 院 校 有 否 在 教 学 和 财 政 上 与 其 校 外 进 修 部 或 附 属 学 院 分 享 资 源 ; 若 有 , 涉 及 的 资 源 项 目 ; 以 及 在 过 去 3 年 , 每 年 两 者 在 此 等 项 目 获 得 的 款 额 及 占 有 关 受 资 助 院 校 该 年 拨 款 或 盈 余 的 百 分 比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各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 教 资 会 ) 资 助 院 校 的 法 例 , 授 予 各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及 其 他 学 术 名 衔 的 权 力 。 各 院 校 及 其 持 续 进 修 部 在 开 办 课 程 时 , 可 自 行 决 定 课 程 的 学 术 程 度 , 而 不 须 受 任 何 限 制 。 各 大 学 开 办 有 颁 授 资 历 的 课 程 ( 一 般 指 文 凭 或 以 上 程 度 ) 是 由 大 学 评 审 及 颁 授 , 并 须 通 过 大 学 的 内 部 质 素 保 证 机 制 。 由 于 香 港 教 育 学 院 ( 简 称 教 院 ) 尚 未 拥 有 自 我 评 审 的 资 格 , 它 的 持 续 进 修 部 所 开 办 有 颁 授 资 历 的 课 程 , 则 须 由 香 港 学 术 评 审 局 评 审 。 不 涉 及 资 历 颁 授 的 课 程 也 同 样 须 要 通 过 院 校 内 部 质 素 保 证 机 制 , 才 可 提 供 予 学 生 选 读 。 教 育 统 筹 局 于 本 月 发 出 的 "建 议 香 港 设 立 资 历 架 构 及 相 关 质 素 保 证 机 制 谘 询 文 件" 中 , 提 出 多 项 建 议 , 包 括 延 展 香 港 学 术 评 审 局 的 现 行 权 限 , 以 便 评 审 局 可 负 责 所 有 学 位 以 下 程 度 课 程 的 质 素 保 证 工 作 。 这 些 课 程 包 括 各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的 持 续 进 修 部 提 供 的 学 位 以 下 程 度 课 程 。 政 府 会 详 细 考 虑 公 众 意 见 后 , 才 就 此 建 议 作 出 决 定 。 至 于 持 续 进 修 部 与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办 , 并 由 非 本 地 院 校 颁 授 资 格 的 课 程 , 则 受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 第 493 章 ) 规 管 。 |
( 二 ) | 各 大 学 均 有 其 内 部 机 制 , 以 评 核 及 监 控 课 程 的 入 学 标 准 、 内 容 及 质 素 。 一 般 来 说 , 在 这 些 机 制 下 , 院 校 须 成 立 教 务 会 、 学 术 委 员 会 、 内 部 课 程 评 审 小 组 、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 成 员 包 括 学 者 、 业 界 或 校 外 专 业 团 体 的 专 业 人 士 、 教 学 人 员 及 学 生 代 表 。 教 资 会 也 十 分 着 重 课 程 质 素 , 因 此 持 续 进 修 部 现 已 被 纳 入 由 教 资 会 辖 下 小 组 所 进 行 的 「 教 与 学 质 素 过 程 检 讨 」 的 范 围 内 。 至 于 教 院 持 续 进 修 部 所 开 办 的 颁 授 学 位 课 程 , 则 须 要 经 由 香 港 学 术 评 审 局 每 三 年 评 审 一 次 。 教 院 内 部 亦 设 立 了 多 个 课 程 质 素 保 证 委 员 会 , 专 责 监 管 持 续 进 修 课 程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质 素 。 由 于 八 所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均 为 法 定 机 构 , 受 它 们 的 法 例 规 管 , 因 此 并 不 须 要 再 为 其 个 别 课 程 注 册 。 持 续 进 修 部 若 与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办 非 本 地 课 程 , 则 须 根 据 第 493 章 申 请 豁 免 。 当 局 备 存 这 些 课 程 的 注 册 纪 录 册 , 并 供 公 众 人 士 查 阅 。 |
( 三 ) | 所 有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的 持 续 进 修 部 均 设 有 渠 道 , 处 理 有 关 其 课 程 的 投 诉 。 根 据 院 校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 于 1997/98 至 2001/02 的 5 个 学 年 内 , 分 别 有 1 、 3 、 6 、 5 及 0 宗 涉 及 持 续 进 修 部 课 程 "货 不 对 办" 的 投 诉 , 占 收 到 的 总 投 诉 数 目 的 0% 至 9% 。 |
( 四 ) | 现 时 , 各 个 持 续 进 修 部 均 以 自 负 盈 亏 的 形 式 运 作 。 它 们 的 帐 目 与 院 校 本 部 的 帐 目 是 分 开 记 录 的 。 若 持 续 进 修 部 运 用 院 校 本 部 的 资 源 , 则 前 者 须 向 后 者 支 付 费 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