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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就 李 卓 人 议 员 在 立 法 会 提 出 " 资 助 机 构 和 政 府 的 工 程 或 服 务 承 办 商 的 雇 用 条 件 " 议 案 致 辞 全 文

( 内 容 以 在 立 法 会 发 表 者 为 准 )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李 卓 人 议 员 提 出 " 资 助 机 构 和 政 府 的 工 程 或 服 务 承 办 商 的 雇 用 条 件 " 议 案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罗 范 椒 芬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女 士 :

香 港 是 一 个 自 由 开 放 的 经 济 体 系 , 政 府 一 贯 的 政 策 是 尽 量 避 免 干 预 劳 工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作 , 让 巿 场 的 供 求 力 量 决 定 雇 员 的 工 资 和 工 作 时 间 。 这 样 可 以 确 保 人 力 资 源 得 到 适 当 和 有 效 的 分 配 , 有 利 维 系 本 港 劳 工 市 场 的 灵 活 性 , 以 及 整 体 经 济 的 竞 争 力 。 所 以 我 郑 重 重 申 , 政 府 无 意 立 法 制 定 最 低 工 资 和 最 高 工 时 , 亦 很 高 兴 听 到 李 卓 人 议 员 刚 才 清 楚 表 明 , 今 日 辩 论 的 焦 点 并 非 是 全 面 制 定 最 低 工 资 和 最 高 工 时 。

2.政 府 的 公 共 理 财 之 道 在 于 善 用 资 源 ,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 所 以 政 府 部 门 在 外 判 工 程 和 服 务 时 , 亦 以 取 得 最 物 有 所 值 的 货 品 和 服 务 为 主 要 考 虑 。 但 在 此 我 必 须 强 调 , 物 有 所 值 并 不 等 同 于 价 低 者 得 。 事 实 上 很 多 标 书 都 是 以 综 合 的 标 价 与 及 服 务 质 素 的 评 分 作 为 遴 选 的 标 准 。

3.无 论 政 府 或 资 助 机 构 所 聘 用 的 承 办 商 旗 下 的 员 工 , 均 与 政 府 并 无 直 接 的 雇 佣 关 系 。 因 此 , 政 府 或 资 助 机 构 的 外 判 合 约 亦 没 有 就 承 办 商 的 雇 员 聘 用 条 件 作 出 任 何 规 定 。 政 府 监 管 的 着 眼 点 在 于 承 办 商 的 服 务 质 素 , 和 执 行 服 务 合 约 内 的 条 款 。 例 如 员 工 的 人 数 , 雇 员 须 具 备 的 资 历 等 等 。

4.但 作 为 雇 主 , 资 助 机 构 或 承 办 商 必 须 遵 守 《 雇 佣 条 例 》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劳 工 法 例 的 规 定 。 《 雇 佣 条 例 》 及 其 他 劳 工 法 例 , 提 供 了 法 律 的 基 础 以 保 障 雇 员 的 基 本 福 利 , 包 括 休 息 日 、 有 薪 假 期 、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等 等 。 亦 订 立 了 有 效 的 机 制 , 提 供 途 径 让 雇 员 可 提 出 申 索 , 令 雇 员 的 权 益 获 得 充 分 的 保 障 , 并 使 他 们 在 雇 主 违 例 的 情 况 下 获 得 应 有 的 赔 偿 。

5.劳 工 处 一 直 致 力 执 行 劳 工 法 例 , 针 对 违 反 劳 工 法 例 的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 该 处 经 常 主 动 突 击 巡 查 各 行 各 业 , 包 括 承 办 政 府 工 程 或 服 务 的 机 构 。 在 过 去 两 年 , 劳 工 督 察 曾 就 服 务 和 进 口 行 业 共 执 行 了 七 万 一 千 七 百 次 巡 查 , 并 成 功 检 控 了 九 百 五 十 八 个 个 案 。 除 了 致 力 把 违 反 劳 工 法 例 的 雇 主 及 承 办 商 绳 之 于 法 外 , 我 们 亦 积 极 鼓 励 和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机 制 和 设 立 惩 罚 措 施 , 令 部 门 可 以 对 违 反 劳 工 法 例 的 承 辨 商 作 出 处 罚 , 包 括 禁 止 他 们 在 违 例 一 段 时 间 内 竞 投 部 门 的 服 务 合 约 , 以 收 阻 吓 之 用 。 。

6.我 们 对 于 备 受 无 良 雇 主 剥 削 的 工 友 非 常 同 情 , 对 于 一 些 无 良 雇 主 的 剥 削 行 为 感 到 齿 冷 。 回 应 李 卓 人 议 员 刚 才 的 提 问 , 我 可 以 说 七 元 一 小 时 工 资 可 以 说 是 可 耻 的 待 遇 , 在 今 日 的 社 是 不 应 议 出 现 的 。 食 环 署 亦 会 就 这 个 个 案 作 出 深 入 调 查 。

7.政 府 绝 对 不 会 容 忍 雇 主 罔 顾 法 纪 , 克 扣 工 资 或 缩 减 假 期 等 等 。 我 们 一 直 严 厉 执 法 , 确 保 雇 员 获 得 法 例 赋 予 他 们 的 合 理 权 益 。 我 们 亦 致 力 在 部 门 之 间 推 动 对 违 法 承 辨 商 的 惩 罚 制 度 , 以 收 阻 吓 之 效 。 不 过 , 我 们 亦 明 白 , 当 合 约 内 对 工 资 或 工 时 无 任 何 规 管 时 , 劳 工 处 根 本 是 无 法 可 执 的 。 我 们 希 望 雇 主 能 拿 出 良 心 来 , 给 雇 员 合 理 的 报 酬 , 亦 希 望 雇 员 不 平 则 鸣 , 受 到 不 公 平 对 待 时 会 提 出 申 诉 , 让 无 良 雇 主 受 到 舆 论 谴 责 。 但 政 府 无 意 介 入 政 府 或 及 资 助 机 构 的 承 办 商 与 其 雇 员 之 间 的 雇 佣 关 系 , 订 立 最 低 工 资 及 最 高 工 时 雇 用 条 件 。 而 事 实 上 , 如 果 要 由 政 府 或 部 门 去 制 定 最 低 工 资 或 什 么 叫 做 合 理 工 资 , 其 实 有 相 当 困 难 度 , 在 执 行 时 亦 不 容 易 。 但 我 们 相 信 如 果 我 们 集 思 广 益 , 其 实 是 可 以 结 合 市 场 的 力 量 , 去 制 定 一 些 措 施 , 避 免 工 人 受 到 无 理 的 剥 削 。 至 今 , 政 府 坚 信 自 由 市 场 的 力 量 , 最 能 有 效 地 保 持 劳 工 市 场 的 灵 活 性 和 香 港 整 体 的 竞 争 力 。

主 席 女 士 , 我 谨 此 陈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