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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就 梁 富 华 议 员 在 立 法 会 提 出 " 切 实 保 障 雇 员 法 定 权 益 " 议 案 致 辞 全 文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梁 富 华 议 员 提 出 " 切 实 保 障 雇 员 法 定 权 益 " 议 案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罗 范 椒 芬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女 士 :

    和 谐 的 劳 资 关 系 , 是 促 进 生 产 力 , 提 高 雇 员 士 气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 香 港 向 来 着 重 以 劳 资 协 商 来 解 决 分 歧 , 遇 有 纷 争 时 , 劳 工 处 会 积 极 斡 旋 , 寻 求 双 方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协 议 。 而 由 劳 资 双 方 代 表 组 成 的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 亦 经 常 检 讨 香 港 的 劳 工 法 例 , 在 平 衡 雇 主 与 雇 员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逐 步 改 善 本 地 雇 员 的 权 益 。 事 实 上 ,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今 , 劳 工 法 定 权 益 已 有 长 足 改 善 。 这 种 劳 资 协 调 机 制 , 多 年 来 行 之 有 效 , 我 们 必 须 珍 惜 和 保 留 。 在 这 个 大 前 提 下 , 我 会 就 梁 富 华 议 员 所 提 的 议 案 , 及 李 卓 人 议 员 所 作 的 修 订 , 逐 点 作 出 回 应 。

( 一 )   应 否 修 改 《 雇 佣 条 例 》 中 连 续 性 合 约 的 定 义

2. 我 相 信 没 有 人 会 反 对 长 工 和 散 工 应 有 不 同 的 待 遇 。 长 工 对 机 构 的 参 与 和 归 属 感 较 强 , 而 贡 献 也 较 大 , 理 应 得 到 较 佳 的 报 酬 , 所 以 世 界 各 地 的 劳 工 法 例 都 对 长 工 和 散 工 给 予 不 同 的 待 遇 。 香 港 的 《 雇 佣 条 例 》 亦 规 定 , 雇 员 如 以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 并 且 符 合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后 , 便 可 以 享 有 较 全 面 的 福 利 , 包 括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有 薪 年 假 、 产 假 及 产 假 薪 酬 、 疾 病 津 贴 等 。

3. 现 时 《 雇 佣 条 例 》 中 「 连 续 性 合 约 」 的 定 义 是 , 雇 员 受 雇 四 星 期 或 以 上 , 及 每 星 期 至 少 工 作 十 八 小 时 。 以 一 般 长 工 每 星 期 工 作 四 十 四 小 时 来 说 , 一 个 工 作 时 数 只 及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兼 职 工 人 , 目 前 已 可 享 有 等 同 于 长 工 的 全 部 福 利 。 这 个 定 义 比 起 不 少 其 他 地 方 都 宽 容 得 多 , 亦 已 经 涵 盖 绝 大 部 分 的 雇 员 , 包 括 很 多 兼 职 雇 员 。 如 果 我 们 跟 随 议 员 的 建 议 修 改 法 例 , 按 比 例 给 雇 员 应 得 的 福 利 的 话 , 有 不 少 兼 职 人 士 可 能 会 因 加 得 减 , 所 以 希 望 大 家 三 思 。

4. 一 般 而 言 , 散 工 的 时 薪 往 往 比 长 工 高 , 而 即 使 某 些 兼 职 人 士 未 能 符 合 「 连 续 性 合 约 」 的 规 定 , 他 们 仍 然 受 到 《 雇 佣 条 例 》 的 基 本 保 障 , 包 括 发 放 工 资 的 期 限 、 扣 除 工 资 的 限 制 、 法 定 假 日 、 职 工 会 不 受 歧 视 等 。 若 在 受 雇 期 间 因 工 受 伤 , 亦 可 按 照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获 得 补 偿 。

5. 今 日 有 多 位 议 员 列 举 不 少 雇 主 绕 过 「 连 续 性 合 约 」 规 定 的 做 法 , 例 如 假 借 他 人 名 义 , 表 面 上 聘 用 两 个 人 , 实 际 上 是 一 人 承 担 两 份 兼 职 工 作 , 这 种 做 法 已 是 欺 骗 行 为 , 可 以 受 到 检 控 。 如 果 事 件 属 实 的 话 , 我 希 望 工 会 和 雇 员 可 以 向 劳 工 处 呈 交 确 实 证 据 , 并 且 挺 身 而 出 , 使 不 法 之 徒 绳 之 于 法 。

6. 我 们 认 为 现 行 「 连 续 性 合 约 」 的 定 义 是 合 理 和 切 合 实 际 的 。 议 员 要 求 雇 主 给 予 短 暂 受 雇 或 没 有 固 定 雇 佣 关 系 的 雇 员 等 同 于 长 工 的 雇 佣 福 利 , 不 但 对 长 期 雇 员 不 公 平 , 亦 可 能 带 来 不 少 后 遗 症 :

( i )   有 些 雇 员 , 例 如 家 庭 主 妇 , 由 于 个 人 的 理 由 , 只 能 够 从 事 弹 性 及 自 由 度 较 大 的 兼 职 工 作 。 如 果 我 们 放 宽 「 连 续 性 合 约 」 的 定 义 , 雇 主 可 能 因 此 而 减 少 雇 用 兼 职 雇 员 , 影 响 兼 职 人 士 的 就 业 机 会 。

( i i )   很 多 行 业 有 需 要 因 应 商 业 活 动 的 周 期 性 , 聘 请 短 期 雇 员 。 例 如 , 时 装 店 在 星 期 日 及 假 日 需 要 额 外 人 手 ; 酒 楼 在 宴 会 旺 季 亦 需 要 雇 用 散 工 , 应 付 激 增 的 工 作 量 。 如 果 放 宽 「 连 续 性 合 约 」 的 定 义 , 会 增 加 雇 主 的 行 政 工 作 和 经 营 成 本 , 同 时 减 低 业 务 运 作 的 灵 活 性 。

7. 政 府 统 计 处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初 进 行 的 一 项 调 查 显 示 , 只 有 三 万 零 六 百 名 从 事 兼 职 的 雇 员 每 周 工 作 少 于 十 八 小 时 , 这 些 雇 员 占 总 劳 动 人 口 不 足 百 分 之 一 。 冯 检 基 议 员 指 兼 职 人 士 高 达 十 一 万 六 千 人 , 这 数 字 包 括 所 有 每 周 工 时 三 十 小 时 或 以 下 人 士 , 和 连 续 性 合 约 定 义 有 出 入 。 劳 工 处 将 于 本 年 第 三 季 对 「 连 续 性 合 约 」 雇 员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 以 了 解 他 们 的 工 作 状 况 , 然 后 再 评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订 现 行 的 法 例 , 为 兼 职 人 士 提 供 更 大 保 障 。

( 二 ) 应 否 扩 大 《 雇 佣 条 例 》 的 适 用 范 围 至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的 政 府 雇 员

8. 尽 管 现 时 《 雇 佣 条 例 》 并 不 适 用 于 政 府 雇 员 , 但 政 府 一 贯 的 明 确 政 策 是 , 政 府 雇 员 的 聘 用 条 件 不 会 差 于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事 实 上 ,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的 条 款 , 是 按 照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订 立 , 对 政 府 具 约 束 力 , 政 府 部 门 有 责 任 履 行 合 约 的 条 文 。 遇 有 争 拗 时 , 部 门 / 职 系 首 长 会 征 询 劳 工 处 的 意 见 和 法 律 意 见 , 以 确 保 所 有 聘 用 条 件 及 安 排 均 符 合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9. 个 别 政 府 雇 员 亦 可 透 过 现 有 的 渠 道 , 就 有 关 聘 用 安 排 及 条 件 以 至 其 他 雇 佣 事 宜 作 出 投 诉 。 现 时 政 府 内 部 已 有 既 定 程 序 和 机 制 , 确 保 有 关 投 诉 获 得 公 正 、 公 平 及 妥 善 处 理 。 如 投 诉 人 对 部 门 处 理 投 诉 的 程 序 或 结 果 不 满 意 , 亦 可 以 向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提 出 上 诉 。 该 局 会 与 有 关 部 门 商 讨 , 并 协 助 调 解 。 除 了 政 府 内 部 现 有 的 申 诉 渠 道 外 , 任 何 政 府 雇 员 亦 有 权 透 过 法 律 途 径 , 向 法 院 就 聘 用 条 件 或 合 约 条 款 提 出 诉 讼 或 索 偿 。 况 且 , 有 别 于 私 人 机 构 , 政 府 同 时 受 到 公 众 监 察 和 立 法 会 质 询 。 事 实 上 ,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 ○ ○ 年 十 一 月 期 内 ,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收 到 三 十 一 宗 投 诉 , 至 今 已 有 三 十 宗 获 得 圆 满 解 决 , 只 有 一 宗 仍 在 处 理 中 。

10. 既 然 现 时 政 府 的 政 策 经 已 保 障 政 府 雇 员 的 待 遇 不 逊 于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而 投 诉 机 制 亦 证 明 可 有 效 处 理 所 有 投 诉 , 当 局 认 为 现 阶 段 并 无 需 要 扩 大 《 雇 佣 条 例 》 的 范 围 , 以 包 括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 至 于 早 前 政 府 部 门 外 判 合 约 所 引 起 的 连 串 问 题 , 有 关 部 门 正 积 极 研 究 改 善 措 施 , 而 外 判 安 排 与 今 日 议 案 内 容 是 两 回 事 。

( 三 )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措 施 防 止 雇 主 利 用 服 务 合 约 掩 饰 实 质 的 雇 佣 关 系

11. 根 据 现 行 的 《 雇 佣 条 例 》 , 雇 主 不 能 在 未 征 得 雇 员 的 同 意 下 , 更 改 雇 佣 条 款 。 假 如 雇 主 单 方 面 利 用 服 务 合 约 , 把 雇 员 的 身 分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 损 害 雇 员 的 劳 工 保 障 和 权 益 , 雇 员 可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 就 不 合 理 更 改 雇 佣 条 款 一 事 向 雇 主 提 出 补 救 索 偿 , 包 括 要 求 复 职 或 支 付 终 止 雇 佣 金 。 另 一 方 面 , 根 据 普 通 法 , 单 方 面 更 改 雇 佣 条 款 可 构 成 变 相 解 雇 , 雇 员 可 根 据 雇 佣 合 约 以 及 《 雇 佣 条 例 》 向 雇 主 追 讨 解 雇 补 偿 。

12. 根 据 法 院 过 往 的 裁 决 , 雇 佣 关 系 不 能 单 凭 称 号 决 定 。 在 决 定 雇 佣 关 系 是 否 存 在 时 , 法 院 会 考 虑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 例 如 : 谁 决 定 员 工 的 聘 请 及 解 雇 ; 谁 负 责 支 付 员 工 的 工 资 、 以 何 种 形 式 支 付 ; 谁 决 定 生 产 程 序 、 时 间 及 工 作 方 式 等 ; 谁 拥 有 生 产 工 具 ; 谁 提 供 生 产 物 料 及 工 作 场 所 ; 以 及 谁 承 担 「 盈 利 」 或 「 亏 蚀 」 的 风 险 等 。 因 此 , 即 使 雇 主 把 雇 员 的 身 分 在 名 义 上 转 为 自 雇 , 即 使 雇 员 是 在 自 愿 情 况 下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 如 果 双 方 实 质 上 仍 然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的 话 , 则 雇 主 仍 须 履 行 劳 工 法 例 , 包 括 《 雇 佣 条 例 》 、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雇 主 责 任 。

13. 事 实 上 , 当 强 积 金 制 度 于 去 年 十 二 月 实 施 之 前 , 教 统 局 和 劳 工 处 已 多 次 与 劳 工 界 议 员 , 以 及 多 位 工 会 领 袖 , 就 防 止 雇 主 利 用 服 务 合 约 掩 饰 实 质 的 雇 佣 关 系 这 个 课 题 , 进 行 深 入 讨 论 ; 我 们 并 已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 提 醒 雇 主 不 能 单 方 面 把 雇 员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 也 提 醒 雇 员 可 根 据 法 例 而 获 得 应 有 的 保 障 。 劳 工 处 亦 呼 吁 工 会 举 报 涉 嫌 违 法 的 个 案 , 以 作 出 跟 进 调 查 , 但 至 今 并 没 有 足 够 证 据 显 示 任 何 雇 主 有 触 犯 法 例 , 单 方 面 改 变 雇 佣 关 系 。 我 们 希 望 工 会 和 雇 员 能 够 提 供 实 质 的 事 例 , 而 非 作 出 空 泛 的 指 控 。

( 四 )   研 究 可 否 扩 大 职 业 安 全 和 工 业 意 外 伤 亡 保 障 制 度 的 适 用 范 围 至 包 括 自 雇 人 士

14. 《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条 例 》 规 定 , 雇 主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 以 确 保 雇 员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 另 一 方 面 ,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亦 规 定 , 雇 主 须 对 因 工 受 伤 的 雇 员 作 出 补 偿 。 自 雇 人 士 则 具 有 双 重 身 分 , 既 是 雇 主 , 亦 是 雇 员 。 一 向 以 来 自 雇 人 士 除 享 有 赚 取 利 润 的 机 会 外 , 亦 须 自 行 承 担 工 作 的 风 险 。

15. 如 果 自 雇 人 士 因 未 能 符 合 《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条 例 》 的 要 求 , 而 引 致 自 己 受 伤 , 执 法 当 局 并 不 会 检 控 他 们 。 同 时 , 他 们 亦 不 能 从 雇 员 保 偿 基 金 内 获 取 意 外 受 伤 的 补 偿 ; 他 们 须 自 行 评 估 工 作 的 危 险 性 , 然 后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个 人 保 险 。 李 卓 人 议 员 建 议 在 地 盘 工 作 的 自 雇 人 士 应 该 纳 入 工 程 整 体 保 险 安 排 内 , 这 建 议 针 对 建 造 业 特 殊 情 况 而 提 出 , 我 觉 得 可 以 由 建 造 业 和 保 险 业 进 一 步 磋 商 。 至 于 梁 富 华 议 员 提 到 保 险 界 一 些 灰 色 地 带 , 我 觉 得 可 以 由 劳 工 界 和 保 险 业 通 过 保 险 业 监 理 处 协 调 下 , 再 进 一 步 研 究 堵 塞 漏 洞 。

( 五 )   应 否 修 订 《 雇 佣 条 例 》 第 V I A 部 , 保 障 雇 员 免 遭 不 公 平 解 雇 的 权 利 , 并 取 消 该 部 内 有 关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规 定

16. 现 行 的 《 雇 佣 条 例 》 第 V I A 部 「 雇 佣 保 障 」 的 条 文 , 已 经 为 遭 受 不 合 理 ( 或 不 公 平 ) 解 雇 的 雇 员 提 供 合 理 的 保 障 。 根 据 有 关 条 例 , 雇 员 如 已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月 及 遭 雇 主 基 于 并 非 条 例 规 定 的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 可 向 雇 主 提 出 补 偿 的 申 索 。 如 果 雇 员 的 申 索 得 直 , 劳 资 审 裁 处 可 在 劳 资 双 方 的 同 意 下 , 作 出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

17. 即 使 雇 员 未 能 复 职 , 亦 可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及 雇 佣 合 约 的 条 款 , 获 得 合 理 的 终 止 雇 佣 金 , 包 括 代 通 知 金 、 年 终 酬 金 、 产 假 薪 酬 、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疾 病 津 贴 、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 年 假 薪 酬 等 。 雇 员 的 服 务 期 即 使 未 能 达 到 享 有 法 定 权 益 所 需 的 服 务 年 资 , 即 长 期 服 务 金 需 五 年 和 领 取 遣 散 费 是 两 年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的 受 雇 期 , 获 得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终 止 雇 佣 金 。 换 言 之 , 终 止 雇 佣 金 比 雇 主 以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员 工 的 补 偿 更 优 厚 。 在 这 方 面 , 刘 千 石 议 员 对 条 文 的 理 解 是 有 偏 差 的 。

18. 终 止 雇 佣 金 的 众 多 项 目 中 ,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两 项 可 与 雇 主 就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或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供 款 的 累 算 权 益 互 相 抵 销 。 这 项 规 定 , 与 现 行 《 雇 佣 条 例 》 内 有 关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一 直 沿 用 的 对 冲 条 文 是 一 致 的 , 并 没 有 对 被 不 合 理 解 雇 员 工 做 成 不 公 。 而 这 问 题 亦 于 《 一 九 九 五 年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草 案 》 提 交 立 法 局 时 , 已 曾 作 出 详 细 的 辩 论 。 最 后 , 这 个 对 冲 的 安 排 是 获 得 大 部 分 的 议 员 的 支 持 而 通 过 的 。

( 六 )   对 蓄 意 拖 延 缴 付 遣 散 费 等 法 定 权 利 的 雇 主 施 以 惩 罚 性 措 施

19. 《 雇 佣 条 例 》 对 雇 员 的 法 定 权 益 及 福 利 ,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 若 有 雇 主 拖 欠 遣 散 费 等 法 定 权 益 , 雇 员 可 透 过 简 易 的 途 径 向 雇 主 追 讨 。 他 们 可 向 劳 工 处 投 诉 , 由 劳 工 处 邀 请 劳 资 双 方 , 举 行 调 解 会 议 。 如 果 调 解 不 成 功 , 雇 员 亦 可 向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寻 求 仲 裁 。

20. 如 果 雇 员 的 申 索 得 直 , 但 雇 主 没 有 遵 行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的 最 后 裁 断 或 命 令 , 雇 员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的 规 定 , 把 该 裁 断 及 命 令 于 区 域 法 院 登 记 , 然 后 作 为 区 域 法 院 的 判 决 而 予 以 强 制 执 行 。 根 据 《 区 域 法 院 条 例 》 及 《 区 域 法 院 规 则 》 , 区 域 法 院 可 发 出 多 种 命 令 , 包 括 扣 押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 命 令 债 务 人 的 银 行 把 债 务 人 的 存 款 支 付 给 债 权 人 , 对 债 务 人 的 土 地 或 土 地 权 益 施 加 押 记 , 限 制 债 务 人 离 开 香 港 等 等 , 以 有 效 执 行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的 裁 断 或 命 令 。 虽 然 在 登 记 及 执 行 判 令 时 雇 员 须 支 付 登 记 费 用 及 按 金 , 但 当 抄 封 成 功 及 财 产 拍 卖 后 得 到 足 够 款 项 的 话 , 已 缴 交 的 费 用 及 遭 施 欠 之 款 项 均 可 由 执 达 主 任 经 法 院 收 回 , 全 数 归 还 有 关 雇 员 。

21. 此 外 , 劳 工 处 如 发 现 雇 主 涉 嫌 违 反 《 雇 佣 条 例 》 或 不 遵 守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的 命 令 , 会 主 动 跟 进 并 对 雇 主 作 出 劝 喻 或 警 告 。 通 常 由 劳 工 处 发 出 警 告 后 , 雇 主 都 会 清 还 欠 款 。 否 则 , 劳 工 处 会 在 证 据 充 足 而 雇 员 又 愿 意 出 任 控 方 证 人 的 情 况 下 , 向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 检 控 成 功 后 , 法 庭 除 判 处 罚 款 外 , 还 有 权 下 令 雇 主 清 付 拖 欠 的 工 资 及 其 他 款 项 。 但 我 必 须 强 调 , 雇 员 亦 须 愿 意 和 执 法 部 门 合 作 , 政 府 绝 对 不 会 姑 息 不 法 的 行 为 , 但 劳 工 处 往 往 不 能 向 违 例 雇 主 提 出 检 控 , 是 由 于 雇 员 不 愿 意 挺 身 作 证 。

22. 假 若 雇 主 无 力 偿 还 欠 薪 , 雇 员 可 向 法 院 申 请 , 宣 布 雇 主 破 产 或 将 有 关 公 司 清 盘 。 在 完 成 所 需 手 续 后 , 雇 员 可 向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申 领 特 惠 款 项 。 事 实 上 , 对 于 涉 及 少 于 二 十 人 的 个 案 , 劳 工 处 处 长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行 使 《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条 例 》 所 赋 予 的 酌 情 权 , 免 去 雇 员 申 请 雇 主 破 产 或 将 公 司 清 盘 的 程 序 , 直 接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这 些 个 案 占 基 金 每 年 处 理 个 案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至 于 其 他 个 案 , 雇 员 亦 可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进 行 所 需 的 法 律 行 动 。 在 二 ○ ○ ○ 年 ,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平 均 约 在 五 个 星 期 内 , 便 可 向 合 资 格 申 请 的 雇 员 发 放 款 项 。 我 们 相 信 这 些 措 施 足 以 为 因 雇 主 无 力 偿 债 而 被 拖 欠 薪 金 的 雇 员 提 供 应 有 的 保 障 。

23. 现 行 劳 工 处 的 调 解 服 务 和 劳 资 审 裁 处 等 的 仲 裁 机 制 , 已 为 雇 员 提 供 有 效 的 申 索 渠 道 , 确 保 他 们 取 得 应 有 的 权 益 , 政 府 亦 会 对 蓄 意 违 例 的 雇 主 作 出 刑 事 检 控 。 我 亦 明 白 由 于 司 法 程 序 需 时 , 雇 员 可 能 因 此 感 到 不 满 。 但 为 确 保 司 法 公 正 , 令 雇 主 及 雇 员 同 时 获 得 适 当 的 保 障 , 有 关 的 司 法 程 序 是 必 须 亦 无 可 避 免 的 。

24. 香 港 绝 大 部 分 雇 主 都 是 守 法 和 善 待 雇 员 的 , 我 们 处 理 劳 资 关 系 的 问 题 时 , 必 须 采 取 合 理 和 持 平 的 态 度 , 去 看 待 劳 资 双 方 所 面 对 的 问 题 。 在 经 济 困 难 的 时 间 , 雇 主 和 雇 员 更 应 该 互 谅 互 让 , 共 渡 时 艰 , 才 能 使 香 港 在 经 济 复 苏 的 路 途 上 , 稳 步 向 前 。

25. 主 席 女 士 , 我 谨 此 陈 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