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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立法会:《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建议新增条文

立法会:《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建议新增条文

  以下是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议新增条文之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新订的20A条有关准用教员资格的过渡性条文。委员关注到,现职准用教员或会有期望,认为他们在任教若干年后可以成为检定教员。有见及此,现建议紧接第20条之后加入条文,容许尽管有《教育条例》第51(1)(C)条的规定,任何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在某学校担任在职准用教员的人士,即使在生效日期或其后不具备订明的准用教员资格,常任秘书长仍可根据该条例第50条发出许可证。由是,准用教员获特别给予五年宽限期,由修订条例生效日期起计,让他们取得成为检定教员所需的资格。根据此条文,正修读或已被取录修读相关师训课程的现职准用教员,转校、更改教授科目或级别时,亦会获发教员许可证,维持准用教员的资格。

  我现动议在条例草案加入第20A条。多谢主席女士。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