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
各位嘉宾:
今年二月我与陈日君主教会面时,他建议我们应就校本管理问题进行公开辩论。因此,当我知道有今天这个午餐会时,便希望把握机会,藉着有第三者出席的场合,与陈主教对话。我要多谢主办机构给我一些时间,谈谈立法会现正审议有关在每所资助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的条例草案。
2. 各位作为纳税人,有权知道政府每年为资助学校提供的资助额合共达240亿元。一所开设30班的标准中学所需拨款约为3,800万元,一所小学所需的相应拨款则约为2,200万元。这笔拨款中,约有八成半用于薪酬开支。
3. 为了让学校在资源运用方面有更大灵活性,政府自二零零零年起为学校提供整笔的学校发展津贴,此举深受校长和教师欢迎。我们打算把这项措施的推行范围逐渐扩大至包括所有非薪酬津贴,换言之,将来学校会有充分酌情权,按照其需要和工作优次,自决运用整体津贴额的15%。
4. 我们坚信,应让每所学校就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灵活地决定优先次序,并根据所订的次序分配资源。如果我们真的要照顾每所学校的差异,和做到一个孩子也不放弃,那么「一刀切」的方式便不再适用了。
5. 权力下放已是全球趋势。过去多年,当局透过质素保证视学及较近期结合校外评核的学校自我评估方法,逐渐由监控转而监察教育成效。学校必须从内部发展专业能力,以反映、评估及寻求不断进步。
6. 随着学校享有更多灵活性和权力,政府有责任设立监察和制衡的机制,确保学校以负责任的态度及适当地运用纳税人的金钱。不论何时,我们都要确保任何开支均以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是至为重要的。
7. 学校接受政府资助,每所学校就是一个独立的成本中心,因此每所学校均应成立自己的校董会,由主要有关人士参与,包括办学团体、家长、教师、校友和社区人士,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这就好像商界的董事会一样,根据法律规定,一间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包括非执行董事,以便对公司进行独立监察。
8. 家长和教师最熟悉学生,因此,对于应该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金钱,以配合学生的需要,家长和教师都应该有发言权。所以,我们才建议在校董会内加入由家长和教员选出的代表。
9. 经过多年商议后,条例草案在现阶段容许办学团体委任校董会内最多60%的成员,而家长和教员代表分别减至各两席,合共只占一票。尽管如此,家长和教师亦接纳有关安排,因为他们只是希望自己的意见有人听取,可以与学校合作,使学生得益。因此,参与学校运作和提高学校运作的透明度以及问责性才是关键。
10. 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外国,都有充分证据显示,校本管理有助学校在内部自行建立进行持续改善的能力。校本管理给予学校自主权,让学校可以在指定的政策架构、标准和问责范围内,发展本身的特色。最终的目的是改善学生的学习成果。
11. 因此,概括来说,引进有家长及教师参与的校本管理原因有三个:增加学校的透明度及问责性、确保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妥善运用,以及提升学校教育的质素和效能。
12. 为了让我们能从较正确的角度进行这次辩论,我想告知各位,政府早于一九九一年已推行自愿性质的学校管理新措施,建议学校制定周年校务计划书、成立校董会,并设立员工考绩制度。截至一九九七年年底,采取该等措施的学校不足三分之一。
13. 教育统筹委员会在第七号报告书中建议,到了二零零零年,「每所学校均须拟备校董会章程,以规管学校的运作。校董会成员须履行与办学团体所订立『服务合约』内列明的责任……校董会成员可由办学团体代表、校政执行委员会主席、教师、家长和校友的代表,以及其他由教育署署长委派的人士担任。」
14. 令人失望的是,我们在二零零三年三月进行调查,发现只有百分之十六的学校有包括由办学团体挑选的家长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校董会,而这时候距报告书发表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六年。
15. 载有进一步推动校本管理建议的谘询文件《日新求进、问责承担—— 为学校创建专业新文化》,发表至今已四年多。当局与各主要有关人士,包括办学团体进行了多次磋商,并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即距今超过十六个月前,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16. 法案委员会举行了二十二次会议,也与代表团体进行了四次会晤。委员提出三十多项修订建议,以保障办学团体的权益。条例草案将作修订,部分内容是授予办学团体权力,以制订学校的抱负和办学使命、委任法团校董会多达60%的校董、在办学团体辖下各属校间调配教职员、委任校监、提名校长人选,以及管理学校本身拥有的资金和资产。
17. 此外,我们会给予办学团体和学校五年的过渡期,以便作出配合和培训校董,让他们作好准备承担职责。
18. 我希望通过有建设性的对话,我们的伙伴能协力同心,造福莘莘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