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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现有直资学校或指明学校

 

办学团体可选择根据条例为其学校设立法团校董会。办学团体可将它就该校设立法团校董会的意向,以书面通知常任秘书长,并于发出该通知后的 6 个月内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及在章程的草稿获常任秘书长批准后,呈递建议的校董名单。

 

 下载「设立法团校董会意向通知书 (表格 IMC-1a)」

 下载:  「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a)」

 

相关条文:

 

1.
问:「指明学校」是什么学校?条例对这些学校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