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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筹办中的直资学校

 

 

与现有直资学校相同,办学团体可选择根据条例为其学校设立法团校董会。办学团体可将它就该校设立法团校董会的意向,以书面通知常任秘书长,并在发出有关通知后,须于不迟于预计开课日期前6 个月,或在常任秘书长以书面批准的较后日期或之前,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及根据条例第11条提出的学校注册申请。
 
在章程的草稿获常任秘书长批准后,办学团体须呈递建议的校董名单。

 

下载「设立法团校董会意向通知书 (表格 IMC-1b)」

下载 「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b)」

 

 

相关条文:

 

 

1.
问:「筹办中的直资学校」是指什么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