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中的资助学校须根据教育条例第40BU条,在不迟於预计开课日期前6个月,呈交建议的法团校董会的章程草稿。)
下载 : 「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a)」 - 供现有学校使用
下载 : 「呈递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b)」 - 供筹办中学校使用
下载 : 「设立法团校董会意向通知书 (表格 IMC-1a)」 - 供现有学校使用
下载 : 「设立法团校董会意向通知书 (表格 IMC-1b)」 - 供筹办中学校使用
(如属筹办中学校, 教员校董选举可在法团校董会成立後一年内举行)
下载 : 教员校董选举指引 (31/10/2014) (545 KB)
下载 : 「建议校董名单 (表格 IMC-3)」
下载 : 「校董註册申请书 (表格 6A)」
下载 : 「首任校监/校监/署理校监就职通知书 (表格 IMC-4)」
下载 :向家长教师会发出的认可信样本 (20 KB)
(如属筹办中学校, 家长校董选举可在法团校董会成立後叁年内举行)
下载 : 家长校董选举指引
下载 : 向校友会发出的认可信样本 ( 22 KB)
下载 : 校友校董选举指引 (4/11/2015) (609 KB)
(如认可校友会未能选出校友校董,则法团校董会可根据章程规定提名校友校董)
法团校董会於成立後一年内根据章程规定提名独立校董。
下载 : 学校设立法团校董会之前资金及资产划分指引 (127 KB)
法团校董会须尽快开设法团校董会银行户口,以便以信託人身份接受并管理政府给予学校的资助款项,并通知教育局财政分部公积金组有关安排。 (一般来说,法团校董会须向银行出示法团證明书、章程及有关的会议纪录,以确认户口的被授权人。同时,各被授权人亦须向银行提供他们的校董註册證明文件副本及签署式样。)
法团校董会须有根据其学校的註册校名而定的中英文名称。此外,法团校董会亦须备有法团印章及註册办事处。
下载 : 有关法团校董会名称及印章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