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校长既是教育的传播者、实践者和领导者,亦是学校教育的灵魂人物、学校决策的第一责任人。故此,校长的专业能力和视野十分重要。教育局一直透过不同措施提升校长的专业素养,使能有效领导学校持续发展。
除了因应拟任校长、新任校长及在职校长在不同阶段的需要而订定持续专业发展要求,提供有系统的专业培训,教育局亦透过「香港校长专业标准参照」,促进校长反思个人的专业成长,发挥「以德润才的躬行者」、「博学启思的建策者」及「高瞻远瞩的创建者」三个专业角色,以有效带领学校实践愿景,提供优质教育。
教育局通告第17/2025号阐述校长持续专业发展及校长在不同阶段(包括拟任校长、新任校长及在职校长)的培训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拟任校长
(a) 由2004/05学年开始,拟任校长必须同时符合有关的聘任条件及获得校长资格认证,才会被考虑聘任为校长。
新任校长
(b) 由2002/03学年起,新任校长在入职后首三年必须修毕特定专业发展课程。
在职校长
(c) 由2002/03学年起,在职校长须在每三年的周期内参加至少150小时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每年约50小时。在职校长可根据个人、学校及教育政策的发展需要,参与由教育局、办学团体、大专院校及非政府机构等举办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