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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语文能力要求豁免事宜

 

  1. 申请人如持有相关资历,可申请豁免英文/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
  2. 豁免豁免语文能力要求全年接受申请
    1. (i)在2023/24学年,有关申请分两期办理,于20231130日或之前递交的申请为第一期,于2024531日或之前递交的申请将拨入第二期。申请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资料,在截止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本局将会把申请结果通知书寄交申请人。
    2. (ii)自2024/25学年起,新入职或新调派任教英文科的常额教师必须于该学年9月30日前向教育局递交豁免申请,以确认其资格。

#配合优化语文能力要求,自2024/25学年起,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不设豁免。



申请表

  • 申请人可使用PDF格式申请表电子表格以提交语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请。


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请表 [只提供英文版本]
[PDF 格式申请表] PDF
[电子表格]  [提交电子表格须知]  (请在提交电子表格前细心阅读须知。)
 

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豁免申请表 [只提供繁体中文版本]
[PDF 格式申请表] PDF
[电子表格]  [提交电子表格须知]  (请在提交电子表格前细心阅读须知。)

 

申请资格

  • 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豁免

    申请豁免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的申请人,如已 取得相关学位并已受相关师资培训,可获全面豁免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这些申请人可视为已达到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的第3等水平。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语常会)已就英文科教师的学位及师资培训提出有关的资历要求,申请人如持有语常会要求的资历,亦可获考虑予以豁免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

    1. (i) 「相关学位」是指认可的大学学位或高等学位,而课程的主要内容则与英文的研究和运用有关。这类课程主要包括研究英国语文(例如英语研究、英国文学及语言学等)的学位课程、主修英文的教育学位课程、英文传意的学位课程及以英文为主要研习语文的翻译学位课程。申请人如持有非相关学位并完成英文科的学位教师(语文学科知识)课程,在申请豁免时可被视为持有英文科相关学位。
    2. (ii) 「相关师资培训」是指主修英文的认可师资培训,学员并须曾在督导下进行英文科教学实习。申请人如在2000年9月前已完成认可的师资培训,则无论在该项师资培训中主修何种科目,均可视为已完成相关师资培训。申请人如在2000年9月或以后才完成认可的师资培训,则其师资培训必须以英文为主修科目。
    3. (iii) 本网页内另附有英文科已获豁免的本地学位课程及师资培训课程名单(已于2024年2月28日修订) 附录1 PDF,以供参考。倘若申请人持有与名单所列课程相关的同等资历,也可提出申请。对于这些并未列入附录1的资历,处理有关申请的评审委员会将按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个别审核,并视乎是否符合上文(i)和(ii)所述的要求,向教育局建议有关资历是否应予豁免。
  • 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豁免

    申请豁免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的申请人,如持有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普通话高级水平测试及格证书 ,并且在听力、译写、口语(包括朗读、说话、会话)三卷取得及格或以上的成绩,可视为在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中相应的聆听与认辨、拼音、口语部分达到第3等水平。

     

    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而成绩在2级乙等或以上的申请人,可视为在口语部分达到第3等水平。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中的课堂语言运用则不设豁免。

  • 豁免准则如下:
    科目
    所需资格
    豁免范围
    英文
    持有相关学位 及 相关师资培训
    阅读、写作、聆听、口语及课堂语言运用, 全获豁免
    普通话

    1.持有「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普通话高级水平测试」及格证书,并在听力、译写、口语(包括朗读、说话、会话)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绩
    [从2009年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已不再举办普通话高级水平测试,但持有考评局以往颁发的该测试及格证书的人士仍可申请豁免。];或

    相应的聆听与认辨、拼音或/及口语部分

    2.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成绩在二级乙等或以上

    口语

 

申请程序

  •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连同已经核实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本一并递交。例如,申请人可请其任教学校的校长核实文件影印本;或申请人可到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民政事务处的谘询服务中心,宣誓声明有关文件影印本是文件正本的真确副本;申请人亦可带同文件正本及影印本到语文教师资历小组办理核实手续。
  • 申请豁免英文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的人士须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详列如下:
    1. (i) 申请人须递交所有必需的证明文件的核实影印本,包括大专院校发出的成绩报告单和毕业文凭/证书等。假如申请人须完成论文方可获授学位,亦须提交论文的封面、内容提要、目录及参考书目的影印本。
    2. (ii) 持有 非本地学历及 /或师资培训资历的人士,须提交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前称香港学术评审局)就有关学历所作的 评审报告及/或政府部门的评审结果。
  • 申请豁免普通话科教师语文能力要求的人士须递交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发出的普通话高级水平测试证书的核实影印本,及/或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的核实影印本。
  • 申请人是否获得豁免,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提交足够的证明,其申请方会获得考虑。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的学历文件或足够的资料,便会接获通知要求他们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将不获发还。申请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资料,在申请豁免截止日期后或指定提交补充文件/资料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本局将会把申请结果通知书寄交申请人。
  • 所有申请须邮寄至教育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申请人亦可亲身递交或委托他人代交。收件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11楼1107室
    教育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

 

上诉程序

  • 申请人如不同意评审结果,可在 发布结果后的两星期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提出上诉,并提供适当的额外证明文件/资料。上诉人如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足够资料,本局将会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假如上诉人未能如期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其上诉将不获处理。
  • 上诉人如能提供所有必需文件/资料,在申请上诉截止日期后或指定提交必需文件/资料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本局将会把上诉结果通知书寄交上诉人。

 

查询

  • 有关豁免事宜的查询,请致电2892 5783与教育局语文教师资历小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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