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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教师注册

 

 

《教育条例》第42条规定,任何人士如在学校任教,必须为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故此,学校及教师在有关聘任确定后及教师任教前,必须从速提交教师注册申请。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若符合《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中所列的条件,便可获部份豁免。(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第7/2007号

 

 

1. 准用教员 (PT)

 

任何人士如只持有学历(即没有接受师资培训及未具备教学资格),可填写表格10,申请成为准用教员。他/她须首先受雇于一所学校,然后由该校的校监递交表格10以申请他/她成为该校的准用教员。申请获批准后,教育局会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如有关准用教员停止受雇于许可证所指明的学校,该准用教员许可证将会自动取消。因此,当准用教员受雇于另一间学校时,即使该教员曾获准用教员资格,有关学校仍须为他/她递交表格11,申请另一张准用教员许可证。

 

现时,任教于提供中、小学或专上教育教育课程的学校的准用教员的最低学历要求高级文凭或副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教师须持有较高的学历才可任教较高的级别。此外,教师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具有任教有关科目的能力。学校如欲聘请未受专科训练的教师,任教须特别注意安全的科目(例如高中级别的科学科目),应先征询教育局的意见。

 

关向接受幼儿或幼稚园教育的学生教学的或任教其他教育课程如补习班、商科、语文及电脑课程准用教员的最低学历要求,请按这里

 

如准用教员停止受雇于许可证所指明的学校,学校应在电子化服务入门网站更新有关记录;如已离任的准用教员并没有电子化服务入门网站户口,学校须通知本局有关已离任的准用教员资料(信函样本)。

 

2. 检定教员 (RT)

 

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学资格(例如本港的教师证书或学位教师教育文凭/证书),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须持有以下其中一份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证明文件:a. 有效工作签证;b. 载有在港的逗留条件和期限的入境标签;或c.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可填写表格8,申请成为检定教员。 

 

3. 申请手续

3.1      教员注册申请表格

 

教师注册申请表*(表格8、表格10及表格11)可在下列地方索取/递交:


a.  教育局教师注册小组
     九龙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2楼;

     如何前往


b.  教育局辖下各区域教育服务处;或


c.  教育局网页;或

d.  教育局统一登入系统表格10及表格11)

 

i.

      准用教员申请表:

 

  • 首次申请-

 

 

         表格10-要求准许雇用非检定教员申请书 (Update2016年6月) [pdf] [网上表格]

 

 

  • 其后的申请-

 

 

       表格11-要求准许雇用曾为准用教员者为非检定教员申请书 (Update 于2016年6月) [pdf] [网上表格]

 

ii.

      检定教员申请表:

 

       表格8-检定教员申请书 (Update 于2016年6月) [pdf] [网上表格]

 

   

 *由2016年8月1日起,本局只接受06/2016版本的表格8,表格10及表格11的申请表。

 

有关使用网上表格的技术支援,请致电 3698 3640。


更改联络资料

 

  1. 教师的联络资料(包括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如有更改,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或透过电子平台通知教育局。

 

  1. 教育局在审视教师的注册资格时,如无法透过教师所提供的最新通讯地址将相关信件(包括邀请教师作出申述、通知教师相关跟进行动或决定等)送达教师,教育局无需考虑教师的申述,就其教师注册资格采取进一步行动或作出决定。

 

  1. 如需更改联络资料,请以书面向教师注册小组提出(地址:九龙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2楼)。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53(1)b 条,已登记功能界别的选民,如其后不再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即丧失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6(1)条及第16(1)a条,任何人在明知他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3.2    其他文件

填妥的申请表格(包括夹附各项所需文件的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证、学历成绩表、证书、文凭及专业资格证明,以及在申请表上贴上的相片)须按上址交回教师注册小组。


教师注册小组在接获申请后,可能会邀请申请人亲身带同有关申请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以核对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所填报的学历。凡经学校递交的申请,请按照教育局通告第11/2007号的规定办理。



3.3    非本地学历


申请人如持有非本地学历,须提交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发出的学历评估报告或其他有关学历评估的文件。

如需更多资料,请与该局联络。
网址:http://www.hkcaavq.edu.hk

地址: 香港柴湾小西湾道10号

电话: (852) 3658 0000

传真: (852) 2845 9910

电邮: info@hkcaavq.edu.hk

申请人亦可参阅教育局通告第1/2005号附载有关非本地学历评估的详情。



4.  查询教员注册资料


4.1    学校

在征得拟聘用教师的同意后,应向教育局申请将其教师注册资料向学校发放。  
(Update 于2022年9月) [pdf] [网上表格(注意:透过网上表格递交的申请,回复将发送至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4.2  公众人士

公众人士或家长如对教师的注册资格有怀疑,可征求他们同意向教育局申请将其注册资料向申请人发放。 
(Update 于2022年9月) [pdf] [网上表格]

 

5.  学校拟聘用重投教学行业的教师资申报表格

 

由2023/24学年起,如拟聘用的教师已在本港的中、小学或幼稚园离职一年或以上,学校须要求他/她申报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并在征得其同意后,向本局提交资料以便本局向政府相关政策局/部门作核实及查证。(详情请参阅教育局通告第14/2023号)

 

[资料申报表格]

6.  补发检定教员证明书

 

若任何人士的检定教员证明书已遗失,毁灭、损坏或污损,他/她可申请补发新证明书。请向教师注册小组查询有关详情,包括申请补发的手续、所需文件及费用。如需更新证明书上的个人资料,亦可循此途径办理。

 

如任何人士在申请补发新证明书或领取新证明书后,寻回已遗失的证明书,他/她必须立即把寻回的证明书交回教师注册小组。

  

如有进一步查询,请与教师注册小组联络:

电话:3467 8281 或3467 8282 

图文传真:2520 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