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团体及法团校董会的职能及权力
条例清楚界定了办学团体及法团校董会各自的职能及权力、为法团校董会校董提供更佳的民事法律责任保障, 及让法团校董会学校在日常运作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
职能及权力 |
办学团体负责 |
法团校董会负责 |
订定学校的抱负及办学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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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法团校董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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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方面,向法团校董会作出一般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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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团校董会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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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接受政府资助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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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筹款及签订非公帑合约的事宜,向法团校董会发出财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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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情况下在属校之间调任校长及教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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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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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学团体所订定的抱负及办学使命而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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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校的表现向常任秘书长及办学团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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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学校实践其办学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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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及管理学校的财政及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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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以恰当方式促进学生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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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规划及自我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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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适的教学职员及非教学职员,并决定他们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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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 |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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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团体会否在学校的运作中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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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办学团体与法团校董会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个体。法团校董会负责学校的日常运作,办学团体一般不会牵涉其中,纵使法团校董会负上法律责任,亦与办学团体无关。换言之,除非办学团体在学校的运作中扮演另外的角色,否则毋须负上法律责任。举例说,如校舍属于办学团体,因校舍的安全问题而引起索偿,作为业主的办学团体要负上法律责任。又譬如办学团体为法团校董会的一笔贷款做担保人,若法团校董会没法偿还贷款,办学团体亦可能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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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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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诉讼索偿,办学团体及法团校董会将负上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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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条例规定,法团校董会若因败诉遭索偿时,属于政府或他人(例如办学团体)的财产,不能扣押用以偿还债项。此外,一些在校舍内直接与教学有关的资产,亦不能扣押。但法团校董会的其他资产,例如普通经费帐(General fund)及捐赠款项等,有可能被扣押。若法团校董会拥有大笔本身(即非来自政府)的资产,可考虑成立教育基金,以确保该些资源能投放在学生教育上,而不会用作赔偿之用。在法律上,法团校董会和基金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一旦法团校董会遭索偿时,基金也不会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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