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稿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一 条( 口 头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提 问 者 : 陈 智 思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本 年 2 月 20 日 , 终 审 法 院 就 一 宗 致 命 工 业 意 外 个 案 裁 定 : 即 使 死 者 生 前 并 未 建 立 储 蓄 的 习 惯 , 法 庭 亦 可 在 假 设 死 者 没 有 因 该 宗 意 外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 就 其 在 未 来 日 子 可 能 积 聚 的 财 富 作 出 估 计 , 并 以 此 厘 定 死 者 遗 属 在 此 方 面 可 得 的 补 偿 额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有 否 研 究 :
- (一) 该 判 例 对 雇 员 伤 亡 补 偿 机 制 的 影 响 ; 及
- (二) 该 判 决 例 会 否 加 重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基 金 日 后 的 财 政 压 力 ; 若 会 , 当 局 有 何 解 决 办 法 ?
- 《 法 律 修 订 及 改 革 ( 综 合 ) 条 例 》 第 20(2)(b)(iii) 条 规 定 , 雇 员 因 工 死 亡 的 普 通 法 损 害 赔 偿 , 亦 计 及 财 富 聚 积 的 损 失 。 法 院 在 评 估 这 项 损 失 时 , 会 考 虑 已 故 雇 员 的 收 入 和 开 支 状 况 , 死 亡 年 龄 , 及 假 如 意 外 没 有 发 生 , 他 可 累 积 的 储 蓄 等 因 素 。 自 该 条 例 于 一 九 八 六 年 生 效 以 来 , 高 等 法 院 已 有 多 宗 案 例 , 就 财 富 聚 积 的 损 失 , 作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赔 偿 , 其 中 包 括 雇 员 生 前 并 无 储 蓄 习 惯 者 。
- 有 关 本 年 二 月 在 终 审 法 院 审 理 的 一 宗 致 命 工 业 意 外 损 害 赔 偿 , 终 审 法 院 裁 定 , 虽 然 死 者 生 前 因 家 庭 负 担 沉 重 而 未 能 积 聚 财 富 , 但 有 鉴 于 死 者 生 前 勤 俭 自 持 , 亦 无 不 良 嗜 好 , 加 上 父 母 年 事 已 高 , 子 女 亦 将 完 成 学 业 , 所 以 推 断 死 者 若 非 遭 遇 意 外 , 他 在 有 生 之 年 , 应 该 可 以 积 聚 财 富 , 因 而 确 认 上 诉 庭 及 原 讼 法 庭 就 财 富 聚 积 的 损 失 所 作 出 的 赔 偿 判 决 。
- 终 审 法 院 的 裁 决 清 楚 指 出 , 法 院 在 决 定 应 否 就 财 富 聚 积 的 损 失 判 定 赔 偿 时 , 死 者 生 前 是 否 有 储 蓄 的 纪 录 并 不 是 一 个 先 决 条 件 。 法 院 必 须 根 据 事 实 资 料 , 加 以 分 析 , 推 断 死 者 假 如 仍 然 在 生 , 他 可 能 积 聚 的 财 富 , 然 后 作 出 赔 偿 判 决 。
- 在 有 关 案 例 中 , 终 审 法 院 只 是 阐 释 《 法 律 修 订 及 改 革 ( 综 合 ) 条 例 》 中 的 有 关 条 文 , 并 没 有 改 变 计 算 赔 偿 额 的 机 制 , 因 此 , 我 们 认 为 该 项 判 决 可 以 让 家 境 贫 困 的 已 故 雇 员 遗 属 , 获 得 较 合 理 的 补 偿 , 减 少 他 们 的 困 苦 , 亦 不 影 向 现 行 的 雇 员 伤 亡 补 偿 机 制 。
- 由 于 终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并 没 有 改 变 计 算 赔 偿 额 的 机 制 , 而 这 类 个 案 为 数 亦 不 多 , 估 计 不 会 为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基 金 造 成 太 大 的 财 政 压 力 。 事 实 上 , 如 果 每 一 位 雇 主 都 能 够 为 雇 员 购 买 保 险 ,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根 本 无 须 动 用 基 金 。 目 前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基 金 所 面 对 的 财 政 问 题 , 成 因 有 很 多 , 而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是 由 于 近 年 有 三 宗 涉 及 普 通 法 损 害 赔 偿 超 过 一 千 万 元 的 个 案 , 而 同 时 征 款 收 入 随 着 雇 员 补 偿 的 保 费 而 下 降 。 政 府 正 就 雇 员 补 偿 援 助 计 划 进 行 全 面 检 讨 , 并 加 强 执 法 行 动 , 务 求 令 基 金 的 财 政 状 况 回 复 收 支 平 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