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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设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

《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 PDF

 (827KB)於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经该条例修订的《教育条例》(条例)规定,各资助学校的办学团体必须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呈递法团校董会的章程草稿及建议的校董名单,以便为其属下的每所资助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负责管理学校。直接资助学校及指明学校可按本身需要,选择是否根据条例,成立法团校董会。

 

条例清楚界定办学团体及法团校董会的职能,及法团校董会的权力。同时,条例亦订定法团校董会的组成,须包括以下人士:办学团体校董、选出的家长校董、选出的教员校董、校长(当然校董)、校友校董及独立校董。此外,如法团校董会章程只设一名家长校董及一名教员校董,则须就相关界别各设一名替代校董。条例亦同时就法团校董会的章程及运作、校长遴选事宜、校监的职能等作出规定。

  

有关成立法团校董会以管理学校的条文,适用於下列学校: 

 

 

另下列学校亦可选择成立法团校董会:

 

  

相关条文:

1.
个别资助学校的校董会早已注册成为有限公司,这些学校是否须要成立法团校董会?
2.
法团校董会成立後,是否须要解散学校管理公司?
3.
「一条龙」学校应成立一个或两个法团校董会?